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3种观点: 证据的种类多样,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等,每一种证据都能找到不一样的非法证据收集方法,例如收集物证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手机电子数据采用偷窃或者抢夺的方式,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使用其他的暴力手段得到的证据,都应该排除。但是并不是所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都必须坚决排除,只有很小的错误并不会影响案件公正的,如文件忘记签字或者填日期,这样的错误是可以通过后期修改或者补充作出更正的,可以不用排除。要排除的证据必须是证据的某一方面会影响整体案件公正的,并且不能通过后期改正或者是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的。非法证据是只有侦查阶段才会排除吗?并不是的,证据也不是只有侦查阶段才会有,只是在侦查阶段需要收集的证据较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也是可以有新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则应当是运用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在刑事诉讼阶段发现有应当依法排除的证据就应当排除,不能够作为审判依据。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使用暴力手段的,刑讯逼供的,例如抽打、烟烫等会让身体产生痛苦的手段,为了审讯不让犯罪嫌疑人喝水、睡觉等,这种痛苦可能会让人顺着侦查人员的意愿做出相应的供述,必须依法排除。但是以上这些暴力或者刑讯逼供的手段不只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证人、被害人等其他人获得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在逮捕期间检察院会对证据进行依法审查,如果发现证据不合法,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收集不合法,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确有其事,证据就必须依法排除。在审判阶段也需要对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审判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是证据收集手段的不合法导致了证据的不合法,要维持刑事诉讼的的权威性,虽然有时候这个证据并不是假的,但是因为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我国禁止滥用权力,非法证据就是对于权力的滥用,是对司法公信力以及权威的严重损害,非法证据运用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会因为审查案件真实性,阻碍案件的审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3、控方证明。4、双方质证。5、法庭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3种观点: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对于采用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区分情形处理。一、何为刑事案件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二、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三、证据收集流程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手续齐全,包括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4、勘验、检查应遵循的程序:勘察和检查均需两人以上进行,勘察对象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检查针对的是人身、尸体或物品。5、辨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6、侦查实验程序:必须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7、鉴定意见的收集程序。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