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我国法律渊源有:正式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非正式法律渊源:1.判例,2习惯,3.道德和正义观念,4.理论学说、法律著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一、案由能否成为判决依据 案由不能成为判决依据。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案由具有高度概括性,而具体案件的审理需要依据清楚的事实和证据并通过正确的适用法律论证出判决的结果,不能凭借案由判案。 二、民事判决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强制执行。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3、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4、任何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三、因判决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效力 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 物权 的变动与对抗。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案由的特点是简洁明了、高度概括,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第1种观点: 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1、是统一法律适用。2、是提供裁判规则。3、是积累司法智慧。4、是提升业务素质。5、是规范审判权行使。6、是增强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7、是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8、是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实证基础。9、是有利于实现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深入运用。二、什么是有效指导性案例?有效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三、指导性案例是法律渊源吗?1、 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2、 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2种观点: 不是,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法律渊源指的是法律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际条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性质属于司法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1、是统一法律适用。2、是提供裁判规则。3、是积累司法智慧。4、是提升业务素质。5、是规范审判权行使。6、是增强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7、是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8、是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实证基础。9、是有利于实现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领域的深入运用。二、有效指导性案例有效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我国法律渊源有:正式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非正式法律渊源:1.判例,2习惯,3.道德和正义观念,4.理论学说、法律著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⑤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1)宪法。(2)法律①广义:法律泛指一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②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此处法律为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监察法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包括两大类,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②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6)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该法律制定后即可生效,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且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以及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9)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衍生问题: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 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 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的渊源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我国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包括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⑤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我国法律是大陆法系并不承认判例,更无判例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