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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调查后情况不属实 需不需要付什么责任

2024-10-05 来源:六九路网
医疗保险调查后情况不属实可追刑责。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医疗保险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物质帮助权。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让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保得住健康。然而,却有人盯上了这一领域实施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一直是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社会保险发展早期,由于医疗保险属于其中的一种,因此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囊括在社会保险诈骗行为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个人以上述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根据第94条的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及参保个人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保待遇或者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骗取社会保险的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骗保行为时有发生。各地为此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规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但是由于上述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且较不规范,因此在地方规范性文件试点的基础之上,国务院以单行法的方式出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该条例对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划出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对整个医保制度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据此,医疗机构通过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额为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三是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四是吊销执业资格。我国实行医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于参与骗保的医师,应当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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