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办[2008]14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8-26
【实施时间】2008-08-26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教师法》,表彰职业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在教师节前夕,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系统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名额
省厅评选表彰“河北省技工学校优秀教师”、“河北省技工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00名;评选表彰“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优秀教师”、“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00名。分配名额附后(附件1)。
二、评选范围
各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技能实习、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的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和学校基层教育工作者,各市向省厅推荐的人选中,要切实保证教学一线的专职教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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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推荐总数的80%。
三、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学培训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在职业培训领域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评选办法
1、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严格评审,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推荐质量。
2、评选推荐工作采取有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报送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2)和典型事迹材料一式三份。推荐人选的典型事迹材料要准确、生动、详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典型事迹材料控制在3000字以内。并务于9月20日前报到省厅职业培训处。
3、各设区市的评选推荐中,包括辖区内扩权县(市)的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评选推荐工作,由各设区市按评选办法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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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彰奖励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荣获“河北省技工学校优秀教师”、“河北省技工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贯彻《教师法》、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职业培训事业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推荐程序组织评选工作。通过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技工院校的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为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2、河北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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