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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风险

2024-09-13 来源:六九路网
 创业的机遇风险与风险资本

在汉语中,“咨询”含有询问、谋划,商量的含义,早在东汉时期许慎著的《说文解字》中已经有了“咨询”的记载。与之相对应的英文Consult或Consultation也是磋商、会诊、评议的意思。古往今来,凡举大事者,必有同谋,凡成大事者,必有善谋。而在今天,谋划早已突破了宫闱帷幄,而带有社会性、专业性和多学科交叉合作的鲜明特色。 一、机遇风险

1、先来说说,我们面临怎样的机遇吧:

咨询业是一种人对人的服务。咨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走向商业社会的进程中,咨询业提供了思维,可以大幅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咨询业的发达与否本身是衡量投资环境是否良好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中国,法律咨询业作为新兴产业,目前单从产值或它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来看,数量不大。事实上,咨询业1000万元的营业额可能间接创造的是10亿元的社会价值,作为高智力的服务,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非常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寻求咨询、借助“外脑”逐渐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本土的法律咨询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咨询业从业者越来越明白:不管从事什么类别的咨询,都要为客户创造价值,也就是说,咨询业进入了一个创造价值的新阶段。咨询机构如果没有用创造价值这一理念武装自己,就只能是社会经济历程中的一个“小插曲”。 法律咨询业就是这样一种产业!数据显示,世界各国咨询业的产

值平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发达国家则为2%~3%。我国咨询业所占的比例还比较低,与国外咨询业相比,从技术、人才、经验、实力等方面而言,本土的咨询业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法律咨询业。所以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是十分广阔的!我们的创业项目: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属于法律服务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与我们本专业有一定联系的具有社会可行性的公司,主要是为需要社会中遇到的法律性问题的人提供解释,从中获得报酬。 2、让我们再来说说风险:

当法律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顾问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如果出现一些不良后果,这种风险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研究的结果表明,合同法的规定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首先,这是由咨询报告所固有的可选择性所决定的。技术咨询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它是以对大量客观现象进行分析或对多种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并力图寻求创新途径为基础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咨询的结果本身也会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带有风险性。因此顾问方不可能保证为种种棘手的技术问题提供奇迹般的答案。

这意味着技术咨询结果(报告或意见)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联合国国际劳工局的专家们曾对此强调指出,咨询在本质上是

项参谋性服务工作,就是说,咨询顾问不是受聘来管理机构或代表处在困窘状态的管理人员作出微妙的决定的,而是提出建议的人。他们的职责是要提出高质量、完善的建议,客户要承担采纳这种建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从民法原理上分析,如果受委托人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应对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因此,根据上述原理,咨询顾问在受委托对特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以自己最大的责任心,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等条件,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并保证所提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意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作为委托方,则应向咨询顾问阐明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具体问题和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并且应当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和支付约定的经费和报酬。如果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致使可行性论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视其具体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经费和报酬。然而,如同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不承担败诉风险一样,当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实施技术项目时,由此而发生的损失,顾问方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其他的约定。

其次,这是由顾问方和委托方各自应尽的不同职责决定的。在咨询活动中,咨询顾问的任务在于“多谋”,即在民主自由的气氛中,经过独立思考,向委托方提出自己的各种真知灼见。而“善断”则是领导者、决策者(委托方)的职责。作为决策者,在几种不同的可能行

动方案中选出一个最佳方案,我们称之为决策。决策是一种判断,其最终表现为当事人对行动方案的最终选择,即人们常说的“最后拍板”。其实,人们对行动方案的确定不能突然作出,要经过从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到分析评价,最后选定方案等一系列活动环节。而“拍板”仅仅是决策全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

委托方最终是否在其工作中采纳顾问方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并不构成委托方是否应当支付咨询费用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在顾问方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了咨询报告和意见的情况下,该咨询意见和报告尽管没有被委托方予以采用,顾问方应得的报酬亦不得因此而免除。

在咨询实践中,对顾问方提供的“参谋性”咨询成果进行评价的义务是由委托方承担的,顾问方不应该也不必要以自己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的方式将自己的主观见解强加于顾问方。如同顾问方在咨询过程中会受到许多条件和信息的限制一样,委托方选择技术咨询方案时也会受到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几种相近的技术方案面前,有时委托方并不一定能够选择出最佳的咨询建议。

由于委托方享有采纳或抛弃任何一种咨询建议的全部权利,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就应当对经过决策采用顾问方提供的咨询意见并实施技术项目所发生的损失,承担一切责任。倘若委托方(决策者)一味地要求咨询顾问承担决策风险的话,势必强人所难,其结果必然会使咨询顾问丧失直言陈情的勇气和信心。

二、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通常指投资于高新技术行业中尚未成熟的企业或项目的金融资本。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双重特点。

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是基于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是一种虚拟的资本。风险资本是当代金融业高度发达和面临风险日趋复杂的客观现实下,开始注重内部资本管理,并出现了超越资本监管的要求而产生的全新风险管理理念。风险资本不仅能防范风险,而且能创造价值。风险资本是在给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下,在极端的市场、商业以及营运条件下,仍旧保持偿付能力以及业务正常运作所需要的资本。

由于风险资本是针对公司面临的风险对公司市值盈余的影响,而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以保持一定的信用评级水平的资本,所以计算风险资本首先就是对风险的定量描述。保险公司或集团主要包括以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商业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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