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试卷(刑法)模拟试卷2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分析题
李某(女,26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8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和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 问题:
1. 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
正确答案:本案中蔡某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抢劫罪是未遂,故意杀人罪是既遂。蔡某在田野抢劫李某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最后没有抢到自行车,所以是抢劫罪未遂。蔡某在自己家中打算杀害李某,却误将自己妹妹杀害的行为,因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所以不妨碍犯罪既遂的认定,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 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
正确答案:在蔡某准备杀害李某的过程中,蔡某的母亲表示了同意,并向蔡某指使了李某睡觉的位置,蔡某的母亲和蔡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此,
蔡某的母亲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蔡某的母亲因为并没有参与蔡某在田野的抢劫行为,因此蔡某的母亲不构成抢劫罪。
3. 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正在遭受蔡某的抢劫行为,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击打蔡某的头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任何犯罪。 对于李某和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如果认为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利益。则该属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李某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时,放任了蔡某妹妹的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认为一命换一命虽然是违法的,但在行为当时不能期待李某不这么做(缺乏期待可能性),则李某的行为可以成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因而对蔡某妹妹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由蔡某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即可。
4. 2012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张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王某写了一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王某借10万元钱给自己做生意,让王某在9月22日上午9点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9月22日,张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张某试图接近该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后,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张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请结合犯罪形态理论分析本案,并针对张某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最后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因为被告人张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
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5. 2012年4月28日,甲(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甲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B挂到,B当即昏迷过去。挂在B自行车前把上的提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共计10000元)被甩出包外。甲便将这捆钞票拾起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C看见,当C询问甲为何把钱放进自己袋内时,甲谎称他与B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C未再深究。甲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B抬上汽车,然后离去。B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甲将10000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10000元现金的下落,甲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对其裁量刑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情节?
正确答案: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对其量刑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999年3月,张某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1年3月张某出狱。张某出狱后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工为生。自2008年10月起。张某又和出狱人员司某、章某、翟某纠集在一起,他们自称“东郊四龙”,开始对附近的歌舞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砸店面、殴打的方式进行惩罚,先后收取保护费530多万元,并把一人打成重伤、留下终身残疾,直至2014年12月19日张某等人被抓获。 问题:
6. 张某是否构成累犯?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构成了累犯。张某1999年3月被判处的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虽然他出狱早已经超过5年,但2014年12月他被抓获后涉及的罪名之一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为张某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不受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张某构成累犯。
7. 假设在此案中,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请问,对张某如何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
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8. 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莫某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伪造的货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实施了购买、出售两种行为方式。但刑法将出售、购买罪设计为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假币事实,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确定罪名,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莫某购买和出售的也都是同一宗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
9. 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莫某购买、出售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并且应从重处罚。使用假币与出售、购买假币罪是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出售、使用的,以出售、假币罪从重处罚。
10. 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正确答案: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
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人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1. 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正确答案: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请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
12. 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正确答案: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一种牵连犯的情形。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女口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法,那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案例中所说的情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甲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手段,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
13. 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丁二人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这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况,并且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主犯.还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应认定为自首。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约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晚9点,
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3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宿舍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请回答以下问题:
14. 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15. 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正确答案: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乙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16. 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7. 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18. 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正确答案: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经营着一家服装厂,且为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2005
年至2006年,王某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现金,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个体户建筑商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即要求林某给其1万元的好处费,林某只好如数给付。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 问题:
19.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某本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系亲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王某利用李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岑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林某牟取不正当利益,且索取林某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 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岑某收取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既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岑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利用其主管某项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2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虽然岑某在收取2万元时并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为林某谋取利益.但并没有任何拒绝收取财物的意思,完全可以认定为岑某默示将要为林某谋取利益。所以岑某收取2万元,但尚未来得及为林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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