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
(2)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例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知识产权出质,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等;
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对现有动产享有处分权(抵押人不能是自然人,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地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①休眠期内:抵押财产尚未特性;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一旦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
②休眠期结束:抵押财产特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
2、①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禁止抵押,抵押合同无效。②但以招标、拍卖等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对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例外的允许抵押。③而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质押,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④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需要承包方书面同意以及向发包方备案。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流质契约禁止(无效):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归债权人所有,且不经清算程序,直接以物抵债,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当铺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
若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以抵押物、质押物抵负担的债务,完全有效。
4、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一般为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同时,因为向债权人移转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所以,一般而言,并不向债权人移转物的直接占有,而是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担保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直接占有该物。(采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认可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的习惯法)
后让与担保:以订立买卖合同方式担保借贷债权(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是以出借人取得买卖合同债权的方式担保借款债务的履行,属于债权担保,而非物权担保。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借贷合同而成立的,具有从属性)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偿主张返还或补偿。”
不承认归属型让与担保的效力,只承认处分型让与担保的效力;不承认流质型让与担保的效力,只承认清算型让与担保的效力。5、表见代表:指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限定的代表权限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
6、表见代理:①无代理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却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②有权利外观: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要求无
过失,尽到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是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④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7、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直接代理,为了本人计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间接代理。在行纪合同中,采用间接代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处理。显名代理还是隐名代理,主要看合同的相对方是否知道存在被代理人。
8、①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未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②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③在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④合同相对人可主张构成“表见代理”,从而使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⑤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此处的追认权、撤销权均为单纯形成权)
9、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相对人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相应权利。10、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擅自出租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表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自始转化为合法转租,自成立时有效。
11、观念主义的恶意:指仅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意思主义的恶意:指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而且追求(希望)损害发生。如债权人撤销权对有偿行为主张撤销,就需要受让人具有观念主义的恶意,受让人知情即可。而如果要构成恶意串通,则需要意思主义的恶意,如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情,只是不能善意取得,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具有损害的恶意;须有串通;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12、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定情形下,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除斥期间为1年。均为形成权。
13、代物清偿协议(实践合同):①有合法债务存在;②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③
为了消灭原债务;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⑤完成他种给付的履行行为。⑴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原定债务不能消灭。⑵若债务人瑕疵履行他种给付,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原定给付已经因为代物清偿而消灭。⑶若他种给付存在无效事由、根本违约被解除、因欺诈胁迫被撤销,则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照原定给付履行。⑷在他种给付之前,债权人也有权反悔,提出继续按照原定给付履行合同。
实践合同:①定金合同;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③保管合同,可约定为诺成合同;④借用合同;⑤代物清偿协议
14、一交三转:交付后,所有权移转,风险移转,利益承受移转动产买卖中完成现实交付的判定:
A、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自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出卖人移转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B、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此时合同存有漏洞,应当依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交付地点。P385
第一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步:按照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①若“标的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则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填补合同漏洞而确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若“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买受人上门提货),双方未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则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填补合同漏洞而确定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采用交付
主义。与风险负担伴随的“代偿请求权”由负担风险的一方承担。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违反约定受领迟延,风险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例外:在途货物买卖,自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迟延提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收货物或者受领后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5、《电子商务法》: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P438
16、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⑴现实交付: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即完成交付⑵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⑶指示交付: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合意;达成两个合意时,即完成交付,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让与人应当通知直接占有人,在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物权变动的效果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⑷占有改定: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成立债权合同的合意,使受让人间接占有。达成两个合意时,即完成交付。
①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若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②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以占有改定完成交付,
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17、异议登记: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异议登记不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未申请仲裁,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
预告登记:让与人失去对不动产的处分权能。旨在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向第三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用益物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次,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再次,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顺位保障作用;债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权人具有破产保护作用。预告登记的失效: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已经消灭:①已完成不动产登记;②债权人放弃债权;
⑶协议无效、被撤销、解除。18、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注意: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份额的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19、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②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④受让人以合理对价受让(约定即可,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合理价款在所不问);⑤已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④20、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占有委托物;
②动产占有人以自己的名字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④受让人以合理对价受让;⑤动产已完成交付。
(1)对于占有脱离物(盗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返还。(2)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存在善意取得
(3)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当铺质权(4)禁止流通物,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
(5)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善意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善意取得排除情形:转让合同存在无效事由;转让合同因受让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缺乏正当名义,不能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不需要④;
动产抵押权不需要④,也不需要交付或者登记,但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①债务已到期(除紧急留置权);②合法占有动产;③同一法律关系(除商事留置权)
30、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债权转让人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亦是如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2、共同担保:混合担保、共同抵押(按份、连带)、共同保证(按份、连带)
33、混合担保,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看债务人是否提供物保。若债务人提供物保,则债权人应先就物保实现债权。否则,混合担保中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主张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所担保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无顺序跟数额的限制,担保人之间是连带担保责任。在内部追偿上,一般采用无顺序说。
34、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对外按份承担担保责任,对内无关;连带共同抵押,对外连带,对内追偿无顺序。
35、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对内追偿有顺序,先向债务人追偿)
36、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7、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3年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3年诉讼时效。
38、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9、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保证债务具有内容和范围上从属性,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小于等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债务,只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主债务变为自然债务,保证债务也转化为自然债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保证人就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权追偿,保证人只能对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
保证人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保证人可援用的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40、基于连带责任的法理,若债权人放弃对某一连带责任人的担保债权,其他连带责任人有权在债权人因此丧失的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4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42、房地一并抵押:
建筑物+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
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实现的冲突: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设立登记在先,后抵押财产出租的,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为实现抵押权拍卖变卖房屋时,承租人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优先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房租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①卖给近亲属;②房屋共有人;③通知后十五日未表示购买;④已过户登记给善意第三人(3)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代位清偿请求权,承租人不得提出异议,出租人也不得拒绝,出租人拒绝受领的,次承租人有权提存,一经提存,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因代位清偿而消灭。
抵押物的受让人也有代位清偿请求权,叫涤除权。(4)房租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①未附和部分,所有权归承租人;附和部分,所有权归出租人。②当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如何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又不能达成协议:
A、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
用承租人自己承担。
B、经出租人同意装修:1、对未附和部分,承租人可以取回,出租人也有权请求承租人取回;因取回造成房屋毁损,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承租人无费用补偿请求权;2、对附和部分,若因租期届满而终止,承租人无费用补偿请求权;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若合同被解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适用公平原则分担,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由承租人承担,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44、抵押权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则抵押权消灭。
45、①最高额抵押权,从属于基础关系(一揽子借款合同),当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也从属于最终确定的债权。
②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③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担保设立这日起满两年后可请求确认债权。
④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46、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⑴代位权: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债权人撤销权: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可以追加受让人为无独三;
双重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⑵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所有人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就房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发包人;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
⑷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无独三,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实际施工人;被告:发包人;应当追加的无独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但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订立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就全部工程价款包括利润在内优先受偿(不包括因而逾期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可协议就建设工程折价归承包人所有,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到期工程价款,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以及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与发包人(对建筑物有处分权的人)直接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⑸单式联运合同: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总承运人和该段的实际承运人:连带责任
⑹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可以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若因提供服务的第三人侵权,旅游者也可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旅游公司在未尽谨慎选择义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⑺交强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非受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11万;医疗费、抢救费:1万;财产损害:2000
元。若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万,1000元,100元。⑻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47、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8、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先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
若无履行上的牵连性,则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来源于同一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而生发的履行上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效力,即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然具有的效力:
①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③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①中止履
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②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③对方构成预期违约,有权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9、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是单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则上应当自法定解除权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当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
50、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一二三(1)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2)特殊法定解除权一: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异议
(3)特殊法定解除权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或任意变更权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任意变更权;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任意解除权+任意变更
权;
③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若没有约定保管期限,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
(4)特殊法定解除权三:常考类型
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买受人支付此前标的物使用费,使用费按照市场租金价额计算。出卖人也可以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未到期的加速到期。
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适用借款,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房租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6个月;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适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④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承揽人给定作人造成损失,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⑤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清理结算条款、解决争议条款不终止。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自合同成立之日终止,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自解除之日终止。51、违约责任规则原则,
原则上是不问过错责任,但法律明文规定了某类合同,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
如,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1、违约责任的形态:①实际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③支付违约金;④适用定金罚则;⑤违约损害赔偿;⑥减价请求权
52、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并用,须明确约定);
补偿性违约金,不可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定金罚则并用,可请求法院适当调整,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若高出损失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53、定金罚则: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54、违约损害赔偿
⑴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过错
相抵;
⑵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欺诈行为(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也赔):x+3y,500;
经营者明知存在缺陷,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x+2x以下;②《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付,有先行赔付的法定义务:
x+10y/x+3x,1000。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55、《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行为,销售者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因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可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付,有先行赔付的法定义务:侵权行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销售者是过错责任。
若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权严重损害,受害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特别法规定,特别法无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56、《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合同订立后又将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合同订立前已经出卖或抵押;故意隐瞒房屋是拆迁安置房;买受人起诉前都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
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害赔偿责任。56、《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⑴面积误差3%以内,据实结算;
⑵超过3%,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⑶超过3%,买受人也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①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3%以内补足价款,超出部分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②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3%以内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超过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已付房款之数额)
56、买受人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数量瑕疵、外观瑕疵、隐蔽瑕疵未约定检验通知期间:数量瑕疵、外观瑕疵为收货之时检验并通知;
对于隐蔽瑕疵,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发现后的合理期间;有质量保证期的,按照质量保证期,没有的收到标的物2年内。
57、①若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期间的限制,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②如果约定的检验通知期间过于短暂,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约定期间
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对于隐蔽瑕疵不适用该约定期间。
58、借款合同:
(1)还款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息。①借贷双方约定不超过24%的年利率,属于法律义务,不支付可强制履行;
②双方约定超过24%不超过36%的年利率,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可以行使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不再支付。自愿支付的,不成立不当得利;
③双方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借款人支付的,成立不当得利。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一方不属于自然人,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一方不属于自然人,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利息的计算按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虽然以上三类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但该
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要求返还,除非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部分。(5)复利(利滚利)
①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前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几款的本金,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后期借款本金;②后期本息和的上限: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事由
①套取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且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②以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单位职工集资后去转贷,且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③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④违背公序良俗;
(7)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借贷合同若因欺诈而订立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5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6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①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②行车、非机动车对损害发生具有过失的,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③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6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付顺序:
①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③运行利益享有者赔付;
④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与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按份责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向驾驶人追偿的情形: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②酒驾、毒驾;③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被盗被抢,所有责任由被盗被抢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的机动车,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机动车:允许他人套牌的或者知道套牌后未制止的,由双方承
担连带责任;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承担责任。
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不能赔付的部分,由侵权人单独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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