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于 年 月 日聘请乙方作为项目部厨师,由于乙方私人原因需将自己外孙( )带在身边,乙方作为( )在乌鲁木齐的唯一监护人,今后( )引起的任何纠纷、人身伤害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没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必须告之外孙( )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并取得所有监护人认可和同意方能将其带到身边。双方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协议。
此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外孙名称: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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