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主要会议记录。 (4)财务部门的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理财顾问部所掌握的热线号码和客户资源、资料。
(7)理财顾问部所知悉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资料、持股情况、理财规划具体内容、持有投资品种、操作记录等。
(8)理财顾问部及投资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时限内需要保密。 (9)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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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应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条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发、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常务副总或总经理;常务副总或总经理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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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等,按规定移交给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指定人员须检查确认完好后进行备份,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电脑存储资料不得修改、删除、格式化,整机移交运营部负责人指定人员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其谋取利益。
第四章竞业限制
第十四条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公司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在职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包括家属名义)经营、参股或其他形式关联的竞争业务;
2、在职期间内,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公司其他员工离职或吸收公司其他员工。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全公司通报批评: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条例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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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在职期间存在竞业禁止中任意一项行为的。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xx实施。 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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