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精神科使用保护性 约束的制度 编 版 号:XX—XX—267 本:2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 审 核 人: 页 码:第 1 页,共 1 页 修订部门:医疗质量与安 全管理委员会 修订人: 批 准 人: 精神科使用保护性约束的制度
精神疾病所导致的患者的非理性行为,不仅威胁着患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也威胁着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确保患者和他人的安全,在临床治疗 过程中,可能会采用保护性约束的方法来保护患者,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为合 理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定本制度。
一、保护性约束是为限制患者活动,使用物理方法强制约束患者的一种医疗 护理手段。
二、属下列情况的病人,可考虑保护性约束: ①极度兴奋躁动,用药短时间内难以控制其躁动者;
②有自伤、自杀、毁物、伤人、外跑行为者,其他较少限制的措施使用后无 效;
③各种原因引起的谵妄状态、癫痫伴有意识障碍; ④治疗需要,如冬眠治疗、输液或其他治疗不合作者;
⑤其他特殊情况需暂时约束者。 三、对须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患者,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生评估病情,在遵循
上述应用原则的情况下,下达医嘱。值班医生不在现场时,也可由护理人员先行 给予保护性约束措施,再立即通知医生。
四、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尊重患者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在住院知情同意 书中,接诊医生应详细解释相关条款,取得监护人的理解和同意,并在实施保护 措施前再签署采取措施的知情同意书(情况紧急时可事后补签)
五、在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遵照相关流程,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 六、严禁出于惩罚目的对患者实施强制物理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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