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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2020-12-24 来源:六九路网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医疗事故协议条款:

赔偿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中心医院 被赔偿人:王宗杰

男57岁,汉族 农民,现住富滩镇宋溪村,身份证号码:362422195709026213

事情陈述:

2013年12月13日晚,王宗杰因被摩托车撞伤送往吉安市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手中指第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擦伤,诊疗经过,急诊入手术室在神经组织麻醉下行左中指清创,骨折内固定术。神经血管肌健探查修复术,于2013年12月21日,病情好转出院克氏针在位,于2014年2月15日取出克氏针,2014年4月18日因病人自感觉手指恢复状况不佳来院拍片复查,发现手指里面有钢针残留。

现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达成以下赔偿,医疗事故协议条款:

一、王宗杰左中指钢针残留是由于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疏忽失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以日后取出残留钢针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中心医院承担。

二、在取出残留钢针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护工费用全部由中医院承担。

三、术后王宗杰要求做伤残鉴定此费用也由中医院承担,伤残鉴定后的恢复期间误工费用等其它费用全部由中医院承担。

四、因为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疏忽失误给王宗杰身体和心理造成巨大的痛苦,中心医院应赔偿王宗杰精神损失费3000元,作为补偿。

五、因中医院的治疗疏忽失误所以日后取出残留钢针术不在中医院做,王宗杰要求到南昌医附院或南昌省人民医院治疗。

双方达成以上协议后,均不得反悔。

本次医疗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赔偿人签名处: 盖章处:

被赔偿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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