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管理工作阶段
规划分局与市局用地处的职责分工
一、规划分局的职责
(一)、审核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公示函)申请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涉及需征求协办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向协办部门送达报件申请资料并向协办部门取得协办意见。
(三)、对申请选址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在报用地会前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核实申请选址建设项目拟用地的土地权属单位及现状土地性质,审核申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各项城市规划要求和地质适建性以及铁路、净空、防洪、高压线等安全要求。
2、核实申请选址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无有效开发建设资质,申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在其开发建设资质允许的范围内。
3、审核申请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公示招标。
4、会同区国土部门核实申请选址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的权属和性质,并确定申请选址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是否存在可能引起法律纠纷问题。
(四)、涉及申请土地公示规划指标和其它需书面函复的项目,按经市局分管局长签发的用地会审表内容向有关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公示函等书面函复;对经用地会同意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出《选址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报市局用地处会签。
(五)、负责对经用地会同意选址或核发土地公示函的建设项目的各类红线制作,市政红线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到市局市政处审核。
(六)、核实拟发规划建设红线及拆除范围线与周边已发并有效的规划建设红线和拆除范围线是否重复、交叉;涉及的禁建范围或保护线是否漏划,用地面积是否计算准确等。
(七)、对于与规划有关的用地矛盾问题与区各有关部门和市局相关处室进行衔接协调。
(八)、属分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按市局有关规定向市局备案或报告。
二、市局用地处职责
(一)、组织召开用地办公会,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提出会审意见。
(二)、审核规划分局拟出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内容是否符合用地会审表、土地公示规划指标、局长办公会纪要、有关市政府批复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会签《建设工程规划用地会审表》、《选址意见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报市局分管局长签发。
(四)、对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用地矛盾问题与市、区有关部门和市局相关处室进行衔接协调。
(五)、组织对规划设计条件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六)、对市级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前期论让,提供多方案比较。
(七)、用地会同意对有关控规指标调整的项目,经市局分管局长签发会审表后,由用地处报编制处会签。
(八)、收集、掌握最新有关用地规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其它相关信息,并负责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向各规划分局传达。
(九)、制定、完善有关用地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会同局信息服务中心对各类城市规划进行总图整全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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