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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能否更换办案单位?

2024-03-24 来源:六九路网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涉嫌的案件是可以更换办案单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外地诈骗罪如何管辖

若犯罪行为人在异地作出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其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确定:异地诈骗罪一般应当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相应的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要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二者的管辖法院确定不同。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在案发地可以报警吗

不在案发地可以报警,但是公安机关不一定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也是必经的程序,按照程序法制原则进行。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般要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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