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合约标准化。期货合约的条款中除价格外,其他均由期货交易所规定好,具有标准化的特点。
(二)交易集中化。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
(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双向交易也就是说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即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作为交易的开端即卖出建仓,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在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者并不是通过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合约,而是通过与建仓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即买开仓以卖平仓、卖开仓以买平仓来解除履约责任。
(四)杠杆机制。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价值的5%-10%,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即“杠杆机制”。
(五)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就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对交易者当天的盈利状况进行结算,在不同交易者之间根据盈亏进行资金划转,如遇交易者亏损严重,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则要求交易者必须在下一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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