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终结后,若妨害司法程序需拘留,法院可对其拘留;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法院可罚款、拘留。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产生妨害司法程序等需要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拓展延伸
失信人本执行后是否会面临进一步处罚?
失信人本执行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处罚。一旦失信人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例如未按时偿还债务或未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机关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拘留、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等,以促使失信人履行义务。此外,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失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被公示,对其在经济、社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失信人在本执行后仍需警惕可能面临的进一步处罚和后果。
结语
失信人在本执行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公示,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查封财产、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失信人履行义务。因此,失信人应警惕可能面临的进一步处罚和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