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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怎样变更

2021-05-20 来源:六九路网

(一)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三)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一、合同终止如何恢复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终止会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解除,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消灭。若当事人想要恢复合同关系,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建立新的合同关系,然后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可以通过申请撤销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显失公平,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这种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也还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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