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是两千,但各地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调整。所以各地又是根据不同的地区、地域等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合情合理的一个情况来执行的。同时也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经行评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一、小金库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自查自纠阶段。在2009年6月底之前结束。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纠正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2.重点检查阶段。从2009年7月初到10月底。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自查走过场以及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3.整改落实阶段。到2009年11月底结束。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强化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在政策规定上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1.鼓励自查自纠
2.惩顶风违纪
3.鼓励举报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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