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是不能抽资退股的,不能以抽资退股的方式取消其股东身份,以避免公司注册资金减少,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但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转让的结果使其丧失股东的身份,这样公司的注册资金仍然保持充足,不损害他人利益。转让股份分为自愿转让和被动转让。自愿转让股份是股东基于各种考虑,如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排斥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等,主动转让其股份。自愿转让股份是股东的股份退出权。对此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股东之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是要转让就可转让的,必须有人受让才能实现其转让,才能取消其股东身份。被动转让股份是股东不愿转让其股份退出公司,但基于一定事由,如股东拒不履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抽逃出资等,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强迫其退出,取消其股东资格。对此我国法律尚无规定,德国法院采用除名权予以救济,即在一定条件下,股东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向其或者公司出售股份,并予以除名。除名权与出现一定事由强制解散公司相比,强制解散公司比较严厉,强制解散公司不仅会损害无过错股东的利益,而且丧失一个社会财富创造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有损公众利益。而采用除名权予以救济并不影响公司的运营,不会损害无过错股东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比较妥善的方式。除名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为权利侵害时可以抛售股票。
一、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决的规定是什么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撤销。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的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缴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但其股东资格并不应受到影响。认定瑕疵出资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正是其承担补缴出资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否认其股东资格,将导致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从履行,从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出资人并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权,也就有权转让该股权,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因瑕疵出资而无效。如果转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人,受让人仍同意受让其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将被确认为公司股东,但是受让人所享有的股权会受到瑕疵出资的限制。但受让人可以通过补缴出资来剔除股权瑕疵,再向转让人追偿。瑕疵出资的补足义务不影响股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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