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后,达成和解是合法的,可以由撤销起诉。刑事立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撤销案件的理由,但最终是否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决定权。另外,当事人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对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无权和解。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起诉后可以撤诉。刑事案件则不然,一旦进入程序,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存在撤案的说法。
因为刑事案件的一方主体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权,严格讲个人既不存在启动程序的权利也不存在终止程序的权利。以你所述情况为例,如果造成一方轻伤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利主动立案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拘留,报批捕。
不能理解为双方都不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至于是否判刑,要看伤害程度,如果连轻伤都够不上,也就是教育下罚个款;立案后和解是可以的,前提是不构成犯罪,否则和解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解。刑事部分,当事人没资格和解。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对案件的诉讼情况达成和解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认可,另一方撤诉的可以不予起诉。但是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即被告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通过和解的手段不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和解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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