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除此之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一、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结合沈阳市、区两级法院的实践经验,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市级以上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特殊情况下,法院以材料提供存在问题等原因未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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