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
现阶段,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1、市外迁户人员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2、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3、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4、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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