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悔改或立功表现而减轻刑罚的制度。减刑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等。2017年最高院规定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对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进行了具体细化,包括阻止犯罪、检举揭发犯罪、技术革新、舍己救人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规定。
法律分析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结语
减刑是一种对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悔改或立功表现而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最高院规定了2017年实施的新的减刑假释规定,其中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犯罪、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技术革新、舍己救人、抗御自然灾害等情形。重大立功表现则要求更高的标准,包括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突出表现等。这些减刑条件和标准的确立旨在对悔改和立功的犯罪分子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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