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可以办理保释,但不能假释的情况包括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假释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是否假释。保释不适用于已判决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假释或监外执行程序处理。
法律分析
一、如果判刑了怎么才能保释?
如果判刑了就不可以办理保释了,保释又叫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不能假释的情况
判刑后可以根据实际来办理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其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拒绝假释。
(2)对判处拘役和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4)对于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因其被终身监禁,故不得减刑、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保释就不取保候审的意见,有关情况的认定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来处理的,只要涉及到存在违法事实并进行判决处理的,那么就不再适用于取保或者保释,因为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程序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判刑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办理保释(取保候审),保释只适用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外,累犯以及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享受假释。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也不得减刑或假释。假释程序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经法院审理后裁定是否假释。因此,对于已经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按照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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