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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被假释的假释考验期限

2022-04-20 来源:六九路网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一、假释有哪些法律条款

关于假释的法律条款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比如以下几点:

1、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是否算累犯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一般不算累犯。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被假释的,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应从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因此,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累犯。

三、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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