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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

2020-11-23 来源:六九路网

本文描述了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并希望发生被拐卖的妇女未获解救的结果。只有认识到这种结果并且希望发生的才构成该罪。如果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法律分析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的去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之所以有这种行为,可能就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人贩子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接。

根据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的妇女未获解救的结果。

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拓展延伸

哪些行为属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定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拐卖的妇女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定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拐卖的妇女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任何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拒绝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结语

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更是加剧了妇女的痛苦。根据法律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去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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