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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2020-05-08 来源:六九路网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付款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违约责任可采取定金罚则、继续履行、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等方式。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除特殊情形外,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必备条款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下内容是必需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房屋的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

3.房款及付款时间约定;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5.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等;

6.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1.定金罚则。

2.继续履行。

3.违约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

4.赔偿实际损失等。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形除外。特殊情形按照法定特殊情况对待。

结语

二手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房款及付款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违约责任可通过定金罚则、继续履行、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等方式承担。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情况除外,特殊情形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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