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之我见
亚里士多德集中古代知识于一身,在他死后几百年中,没有一个人像他那样对知识有过系统考察和全面掌握。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他的思想曾经统治过全欧洲,他的思想改变了几乎全西方的哲学家。恩格斯称他是“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他研究的领域十分广泛,是今人很难企及的。此文,笔者仅法律方面探讨对于这位先哲的认识。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由正义衍生或者说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判断事物的是非与否的标准。既然此文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方面的认识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关于正义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亚里士多德以正义为依据,总结出其自身对于法律的认识:1、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
1
-
法的依据。2、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亚里士多德探讨法律,首先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又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并且他对于法律的认识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这彰显出了亚里士多德在探讨一个问题、叙述一门学科的时候,具有很强的体系性与逻辑性。正式因为有着这种体系性与逻辑性的存在,使得亚里士多德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精进了许多。他对于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停留在制度成面上,也不仅仅停留在对法律自身的认识上。他把对于法律的认识,扩展到了法治层面上。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有一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很好的概括了法治的基本属性,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也很明显的体现出了亚里士多德个人对于法律的看法。从先哲的这句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他的眼里,法律之所以是法律,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它获得了人们的普遍服从,而这种服从是在有国家的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是,并不是任何的规则都是他所认为的法律。他认为只有本身良好的才是法律。也就是说,他对于
2
-
法律的看法,是属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法学派。他以一定的道德标准为法律存在的依据。他认为法律有好坏之分,即“恶法非法”。而他对于法治的认识对于现今的我们仍然有很大的启迪作用。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真正的达到法治的境界,要作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在立法上,所立之法一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即要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二要研究国家的情况,即要适应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三要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即要让人民清楚的认识到法律的含义,为法律创造一个群众基础;四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即法律不能一成不变,要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毕竟法律也是客观实在的一种反映。其次: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即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有法而不去执行,法律就形同虚设。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成功与否,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在法律的遵守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也就是说,法律只有贯彻到人民的日常行为中,才能叫真正的实现法治。对于法律学者法哲学方面知识的学习尤其重要。如果对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一点都不了解的话,就很难去体会出法律的真谛。不了解法律的真谛,而盲目的去执行它,必将无法实现法治。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