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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制度

2023-03-09 来源:六九路网
动物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制度

养殖场法人(负责人)动物防疫责任

一、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要认真组织落实国家要求的强制免疫。 三、要建立并落实消毒制度。

四、要配合业务部门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要认真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不得谎报、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检疫义务。

七、对病死动物要做到“不屠宰、不转运、不食用、不倒卖”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免疫接种制度

一、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特别要按国家规定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禽流感等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工作。

二、做好疫(菌)苗的运输和保管,健全收发和使用记录,确保疫(菌)苗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不得使用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供给的疫(菌)苗;不得使用无批准文号或过期失效的疫(菌)苗。

三、场内防疫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负责本场防疫,但不得

出场防疫。

四、严格按照动物免疫程序和免疫接种操作规程实施防疫,注射前要做好人员、用具、注

射部位的消毒,疫(菌)苗要现配现用,做到时间准、剂量足、注射部位正确,保证防疫质量。

五、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时要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证,并在左耳上打上耳标,确保免

疫档案、免疫证、免疫耳标三对照。免疫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六、场内防疫人员要按要求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送免疫报表,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监

督、指导。 卫生消毒制度

一、 生产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不得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健康合格,方可上岗。 二、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场、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凡进入养殖场的人员(包括本场职

工和外出重返工作岗位人员),一律先经更衣消毒室、药水消毒池消毒,穿戴工作衣、鞋、帽后方可入内。 三、 场内生产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窜岗。畜(禽)舍用具不得窜栋使用,维修工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需要由一栋转移到另一栋畜(禽)舍工作时,要重新经更衣消毒室、药水消毒池消毒,更换消毒工作衣、鞋、帽后方可转移。 四、 场内兽医及其他技术人员不准对外开放治疗、人工受精等直接服务。 五、 生厂区内、外车辆严格分工。生厂区内车辆只限制在生厂区内使用,不准出生厂区。

生厂区外车辆不准进入生厂区,必须进入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车轮消毒池消毒,车身和车盘经喷雾消毒后方可进入。 六、 进入生厂区内物品应无污染,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后方可进入。 七、 畜(禽)舍内外应经常进行保洁,认真做好各生产环节的消毒工作,严格按照消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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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操作。 八、 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

不得从市场上购买肉。 九、 严禁场内养猫、狗等其他动物,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十、 每天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观察畜(禽)健康状

态,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用药管理制度

一、 兽医人员应严格按照兽医标签规定用药,不得滥用药物,不得随意加大剂量。 二、 按照《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6)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

品和未经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严格剔除高残兽药。 三、 要遵守药物的休药期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药物及其停药期的不同,在

畜(禽)出栏或屠宰前,或其产品上市前及时停药,以避免残留药物污染畜(禽)产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四、 做好兽药购进及使用登记,并保存二年以上。 五、 依照国家药物残留检测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药残监测,保质保量完场监测任

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 饲养员应及时、准确的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做到当天死亡、当天报告、当天处

理。 二、 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不屠宰、不转运、不食用、不倒卖。 三、 对病死畜(禽)一律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四、 病死畜(禽)处理后,应对其以前所处的环境进行严格消毒,防止病源的滋生蔓延。 五、 场内防疫人员应对病死畜(禽)找出死亡的原因,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坚守不必要

的损失。

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一、 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和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二、 按时上报动物疫情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动物防疫部门。当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疫情时,或发生其他疫情、发病死亡数目较多时或发生国内新发生的疫病时,或已经消灭但又重新发生的疫病时,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发出快报。月报、年报按上级动物防疫部门要求上报。 三、 疫情报表应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四、 疫情控制、扑灭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疫情转归情况。 五、 疫情资料除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外,应对保密。

疫情监测制度

一、 根据动物防疫机构规定的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和方案,结合本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

细的疫情监测方案。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监督和指导。 二、 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监测采样任务,积极配合动物防疫机构的动物疫情监测工

作。 三、 疫情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鸡新城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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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监测的疫病。 四、 要做好疫病监测记录,按规定时间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连续性结果。 五、 发现疫情时,应迅速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指导,采取果断措施控制、

扑灭疫情。

活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 从外地引进活畜(禽)时,要首先调查、了解产地疫情流行情况,只能从无疫区县

且取得《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无重大动物疫病的健康群中购买。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并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启运。 二、 运输工具要彻底清洗和消毒,运输过程中避免接触其他动物。不得在疫区停留、饮

水、饲喂。 三、 运回场后,要经隔离饲养30天以上,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临床检查、实验

室检查,确定健康无病,再经免预防接种、驱虫、全身喷雾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四、 出售或调出畜(禽)时,要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前报检,经检疫检验健康

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出场。 五、 装畜(禽)由本场职工进行,外来人员不准入社挑选。 六、 装载车辆不准进入场内,而且要严格消毒。

规模养殖场报检制度

一、 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检制度,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检疫管理。 二、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之前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 严格执行报检制度规定的时间报检:出售或者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提前15个工作

日报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出售和调运动物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检;出售和运输其他动物的提前3个工作日报检。 四、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

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 五、 报检动物强制免疫符合规定,强制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六、 报检动物佩戴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规定,各种档案记录齐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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