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1
一、名词解释
1.Trade Terms(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例如,业务中常用的FOB、CIF和CFR等。
2.Delivery Terms(交货条件) 交货条件,即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的具体条件,其中主要包括交货的地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各项义务如运输、保险、通关过境等。
3.《INCOTERMS2000》(2000年通则) 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英文缩写,简称(2000年通则)。它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2000年通则)共包括13种贸易术语,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和DDP。
4.《Warsaw—OxfordRulesl93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也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之一。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它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判断正误
(√ ) ( × ) ( × ) ( × ) ( × ) 三、简答题
1.答案参阅名词解释。
2.答: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订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3.答: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样一来,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争议,既浪费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答:<2000年通则)将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并将这13种术语按照其国际代码的第一个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一'EXW。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F、CFI'、CIP四种术语。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
5.答:贸易惯例不同于法律,它本身对当事人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以排除惯例的约束力。但是惯例对于指导业务实践,规范贸易行为又具有重要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作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贸易术语2
一、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进货成本:是贸易商向供货商购买货物的支出。
3.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4.佣金:是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作为其代买代买的酬金。
5.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
6.实际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 7.硬币:是币值稳定或具有一定上浮趋势的货币。 8.软币:是币值不够稳定且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
9.汇率:是用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 10.出口总成本:是指实际成本加上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和税金。 11.换汇成本:是出口商获得每一单位外汇的人民币成本。 12.含佣价:是含有佣金的价格。
13.FOB Liner Terms即FOB班轮条件。它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FOB的变形之一。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14.Symbolic Delivery即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15.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16.净价:凡价格中不包括佣金或折扣的则称为净价
17.国际市场价格: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被普遍承认的国际间商品交换的价格。 二、判断正误
1.√ 2.√ 3.X 4.X 5.X 6.√ 7.√ 8. X 9. X 10. X 11.√ 12.√
商品的品质
一、名词解释
1.对等样品的含义是:当买卖双方采用凭样成交时,卖方为了减少交货时的风险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 商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也有的称其 为确认样品或回样。
2.FAQ是Fair Average Quality的简称,它表示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习称“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中等货或 大路货而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用此术语来表示其品质。在我国出口农副产品时,除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外,同时还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规格。
3.IS0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 产企业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因此,各国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它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4.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外观形态与内在质量的综合。
5.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者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和反映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6.凭样买卖:是指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品质依据的交易。
7.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按买方的来样复制或提供品质相近的样品,寄请买方确认后,即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8.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若干主要技术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尺寸、大小、粗细等。 9.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进行的分类。 10.标准:是指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化的规格和等级。 11.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所机动。 12.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二、判断正误
1.X 2.X 3.X 4.X 5.√ 三、简答题
1.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商品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因为,商品名称是说明商品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可见,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在规定品名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
(2)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合理选择有利于降低费用和方便进出口的名称。
2.答: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例如,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特征、造型、结构、色、香、味以及技术指标等等,均可分别用来表示某一商品的质量。广义上的商品品质,除包括上述内在特征外,还包括颜色、光泽、透明度、款式、花色等外在因素。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成交,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另一类是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其中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商标、牌号和产地名称等成交。
3.答: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凡是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即称凭样成交。采用凭样成交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一般地说,凡不能用具体的质量指标和科学方法来表示其品质的,或在色、香、味和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才适于凭样成交,如工艺品、服装样式和部分轻工业品与土特产品。
(2)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不能偏高或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工作造成困难,引起争端;偏低会影响商品的售价。
(3)对货物和样品难以达到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其他类似条款。 (4)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供日后查对和 验证货物之用。
(5)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若寄送样品供洽谈时参考,则应标明为“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4.答: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它主要用于某些初级产品。而品质公差则大 都用于工业制成品,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 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这种品质公差,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按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幅度掌握。
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主要是为了便于卖方 交货,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卖方交货品质只要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 质公差范围内,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收价款。 5.答:规定品质条款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商品特点,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凡可以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表示,则所交货物就应符合各项要求,因此,应避免将品质条款订得过繁,以免日后顾此失彼,影响交货。
(2)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的科学性与灵活性,力求做到准确、具体,便于检验和分清责任。 (3)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范围。
(4)对品质的规定不要偏高或偏低,要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既要考虑国外客户的要求,又要联系我们的购销意图,合理地订出品质条款。
6.答:商标是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同其他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制作的一种标志。它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商标经注册后,不仅是代表商品品质的一种标志,而且是 维护商品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由于许多消费者习惯于认牌购货,因此,名优产品的商标,还有利于维护商品声誉和扩大销路。
运输条款和运输方式
一、名词解释
1.班轮: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船期表在固定港口上往来行驶的船舶。 2.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3.转船:货物装运后,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
4.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5.装卸率: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6.滞期费: 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7.速遣费:如果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利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8.海运提单(B/L):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凭证。
9.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
10.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它经过背书才能转让。
11.电子提单:是一种利用EDI对海上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利用电子密码来完成在途货物买卖,在整个过程中通常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收货人提货时,只要出示有效证件,由承运人核实即可。
12.班轮运输: 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13.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
14.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15. 租船运输:
16.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请求承运人签发的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17.空白背书:是指示提单背书的一种方式。指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18.迟期提单:在信用证条件下,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按惯例银行拒付。 二、判断正误
1.X 2.√ 3.X 4.X 5.X 6.√ 7.√ 8.√ 9.X 10.√ 11.√ 12.X 13.√ 14.√ 三、简答题
1.答: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通常按不同商品采取下列几种: (1)按货物的毛重(即重量吨)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或尺码吨)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M”表示。
(3)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运价表中用“W/M”表示。 (4)按商品的价格(即从价运费)计收运费,运价表中用“A.V.或Ad.Val\"表示。
(5)按货物的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运价表中用“W/M Plus A.V.”表示。 (6)按货物的件数计收运费。
(7)大宗低值货物,按承托双方的临时协议计收运费。
2.答: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如通过海运,一般采用包租整船运输。包租整船的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和定期租船(Time Charter)两种。前者,是指按航程(或航次)租赁船舶,船方必须按约定航程完成货运任务;后者,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数年)租赁船舶,在租赁期限内,租船人可在约定航区内使用和调度船舶。关于租金的支付和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在租船合同中具体订明。 3.答: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按照共同签署的有关协定,联合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任务,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我国同一些周边国家和有铁路相通连的国家签署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我国同这些国家的许多进出口货物,都通过国际铁路联运方式办理,这对简化货运手续、加速货运、降低运输成本,从而促进彼此贸易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4.答: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期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限,如限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某月以前装运。这种规定方法,含义明确,既便于落实货源和安排装运,又可避免在装运期问题上引起争议。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规定方法的好处是,既能促使买方早开证或按时开证,以利卖方安排生产和落实货源,又能避免因买方开证太晚而引起的卖方备货紧张或赶不上装运期的被动局面。但这种规定方法也有弊病,如买方拖延开证,则装运期就无法确定。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即采用“立即装运”(1mmediate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即刻装运”(PromptShipment)等词语来表示,但这种规定方法不具体,一般不宜使用。 5.答:在海运进出口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包括下列几种: (1)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并列明其港口名称。
(2)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港口名称。
(3)在商订合同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取“选择港口”(Optional Ports)的规定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列明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二是从某一航区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中国北方主要港口。
6.答:装卸时间是指装货和卸货的期限。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使用最普遍的是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这种算方法,是指在好天气条件下,昼夜连续作业24小时算作一个工作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办法。如中间有几小时坏天气不能作业,则应予以扣除。此外,星期日和节假日也应除外。关于利用星期日和节假日作业是否计入装卸时间的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不用不算,用了要算”;也有的规定“不用不算,即使用了也不算”。
此外,也有少数合同规定按港口习惯速度“即刻装运”等词语来表示,但此规定不具体,一般不宜使用。 7.答:采用程租船运输时,船方为了加快船舶周转,促使租方尽快装卸,一般都在租船合同中订有滞期、速遣条款。根据这项条款,如租方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延误了船期,则 应向船方交纳相当于船舶因滞期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此项费用,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反之,如租方按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则可向船方领取一定的奖金,此项奖金,称为速遣费(Dispatch Money),它相当于滞期费的一半。
由于上述原因,交易双方在签订大宗货物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滞期、速遣条款,以明确货物装卸方的责任。
8.答: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成交的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船运输的,称为转运。货物中途 转运,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 所以买方对其进口的货物,一般不愿转运,便在商订合同时,提出订立“限制转运”的条款。不过,零星件杂货如运往没有直达船舶的港口,或虽有直达船而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时间太长的港口,卖方为了便利装运,则要求在合同中订立“允许转运”的条款。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交易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就是否同意转运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9.答: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凭提单可以提货,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提单还可以转让或抵押。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这是因为,运输契约在装货前即已订立,而提单一般是在装货后签发的。
10.答: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此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背书的方法有二:由背书人单纯签字盖章的,称 空白背书;除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的,称作记名背书。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其他第三者,因而又称为可转让的提单。由于指示提单便于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使用。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定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之为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11.答:多式联运单据同联运提单的主要区别如下:
(1)多式联运单据使用的范围较联运提单为广。联运提单限于在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而多式联运单据,既可用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
(2)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而联运提单,则由承运人、船长、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 (3)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即不论货物在哪种运输方式下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都要对托运货物的人负赔偿责任;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往往要在提单中申明只对第一程运输所发生的货物损害负责。
12.(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它是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它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程租船与期租船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①程租船是按航程租用船舶,而期租船则是按期限租用船舶。关于船、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前者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后者以定期租船合同为准。
②程租船的船方直接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他除负责船舶航行、驾驶和管理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但期租船的船方,仅对船舶的维护、修理、机器正常运转和船员工资与给养负责,而船舶的调度、货物运输、船舶在租期内的营运管理的日常开支,如船用燃料、港口费、税捐以及货物装卸、搬运、理舱、平舱等费用,均由租船方负责。
③程租船的租金或运费,一般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总金额计算的。而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是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同时,采用程租船时要规定装卸期限和装卸率,凭以计算滞期费和滞期费;而采用期租船时,则船、租双方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率。 13.同传统海运相比,集装箱运输具有下列优点: (1)提高了装卸效率,加速了船舶的周转。 (2)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减少货损货差。 (3)节省各项费用,降低货运成本。 (4)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5)把传统单一运输串连成为连贯的成组运输,从而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14.(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X件损坏)(Packages in damaged condition),“铁条松散”(1ron strap loose Or missing)等。
银行在办理结汇时,只接受清洁提单,拒受不清洁提单,因此,为了不影响顺利结汇,应对包装破损,或残缺的商品进行更换,以取得清洁提单。
15.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此外,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将合同号、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16.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1)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所谓日,是指午夜至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也就是日历日数,以“日”表示装卸时间时,从装货或卸货开始,到装货或卸货结束,整个经过的日数,就是总的装货或卸货时间。在此期间内,不论是实际不可能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如雨天、施工、或其他不可抗力),还是星期日或节假日,都应计为装卸时间。这种规定,对租船人很不利。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 24 Hours)。这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不论港口习惯作业为几小时,均以累计24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如果港口规定每天作业8小时,则一个工作日便跨及几天的时间。这种规定对租船人有利,而对船方不利。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这是指在好天气情况下,连续作业24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如中间因坏天气影响而不能作业的时间应予扣除,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昼夜作业的港口。当前,国际上采用这种规定的较为普遍,我国一般都采用这种规定办法。
除了具有一定含义的日数表示装卸时间的办法外,有时关于装卸时间并不按日数或每天装货物的吨数来规定,而只是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to load/discharge in customary quick dispatch)(简写为C.Q.D.)。这种规定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故采用时应审慎行事。
17.(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可做成指标抬头,不能转让,海运单上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收货人及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出示海运单,而是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另外,还有一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即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这一点与海运单相同。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有本质区别:前者为物权凭证,提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及其他证明提货。
(2)提单有简式、全式之分;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详细条款与同一承运人签发的全式提单类同。
18.(1)加速单证流转,可以避免单证迟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即避免过期B/L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如存仓费、延迟提货损失) 在传统的信用证议付中,通常均以受益人提交\"电子单证”为原则,如靠航邮传递原正本单证,一般需要几天的时间;而电子提单采用了数据电脑处理这一先进技术,靠电脑网络系统传送商业信息,因此,只需几分钟便可完成。这样,便解决了单据迟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问题,使收货人能够及时提货。
(2)阻止了国际海事欺诈的发生。在传统的需要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的信用证业务中,需要受益人提供各项正本单证来办理结汇手续,并且需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即物权凭证)来提货。这样必然会给诈骗者以可乘之机:伪造原本单证,凭以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骗取买方货款。电子提单是通过电脑网络系统来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和货款的支付,这样不法商人便无法钻空子进行欺诈。另外,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只有记录在电脑内的数据才是原件,而将这些电子数据重新输出来的书面材料只是该数据的复制件。 (3)解决了日渐广泛地使用海运单后产生的如何出售路货的问题
海运提单具有三项作用:①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已按提单所列的内容收到货物。②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证明。⑧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提单经过背书后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而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如海运单、航空运单等)只具有上述前两项性质,因而不能转让在途货物所有权。而采用电子提单,可利用EDI通过特定密码来出售路货。所以,电子提单的采用可以解决使用海运单后转让在途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4)提高了处理运输单据的效率,降低了处理运输单据的错误率传统的纸运输单据是由人工处理的,而电子提单是由EDI处理的。人工处理书面文件与使用EDI技术处理文件相比,处理速度较慢且易出现差错。因此采用电子提单可以减少工作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19.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它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单损海损:单独海损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2.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益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3.仓至仓条款:简称W/W,仓至仓条款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排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
4.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包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6.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
16.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包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在CFR 或FOB价格条件下或在无证托收支付方式下,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买方不赎单付款时,卖方投保此险别就可以弥补因上述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办理此项保险时,按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费率按一切险的1/4再加战争险的费率合并计收。
7.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利益。
8.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①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灭失;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⑧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④船舶失踪。
9.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①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②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③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④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判断正误
1.X 2.X 3.√ 4.√ 5.√ 6.X 三、简答题
1.(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是因船长判断 错误,采取了某些措施,或因可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可构成共同海损。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所谓“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例如船长明知抛货或雇用拖船会对货物造成损失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仍然决定这样做。所谓“合理的”,是指措施必须符合当时情况,既是有成效的,又是节约的,因而符合船、货等利害双方的利益。如抛货物时,通常应先抛重量大、价值低而又容易抛弃的货物。(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即共同海损的牺牲不是海上 危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人为造成的特殊损失。其支付的费用,应是船舶运营正常支出以外的费用。
2.国际贸易的货物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装卸和储存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的原因,货物有可能遭受各种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保险标的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3.(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 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的责任范围“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交货不到险等)。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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