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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2023-01-04 来源:六九路网
法理学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 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二、 法学的性质:

1. 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 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 3. 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4. 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他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 法学的研究对象:

1. 法律制度问题

2.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3.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方法

一、 法学思维:

1. 定义: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2. 法学思维的特点: a)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b) 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c) 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d) 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e) 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 法学方法:

1. 广义: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律适

用的方法

2. 狭义:法律适用的方法(核心)

3. 任务: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4.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问题: a) 法条的理论

b)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c) 法律的解释

d)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e) 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第三节:法理学

一、 研究对象: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的机制。

二、 法理学体系:法理学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即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的学科。我们应当从范围和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法理学体系。

三、 构成:从研究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学方法论;从功能上看,法理学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简言之,法理学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 四、 法理学地位:

1.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

2. 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五、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 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 2. 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 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一节.法的名称

一、 中国历史上法的名称 二、 西方历史上法的名称

第二节.概念的争议

一、 应然法与实然法

1. 应然法:按照道理应当达到的、应当实现的状态,也是指法当前当下尚未发生、尚未存在而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2. 实然法: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二、 自然法与实在法

1. 自然法: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恶法非法” 2. 实在法: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是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基本主张“恶法亦法”

三、 “国法”及其外延: 1. 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 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

一、 法的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二、 法的国家意志性:法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三、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四、 法的普遍性 五、 法的程序性 六、 法的可诉性

第二章:法的内容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四章:法的效力 第五章:法律规范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第八章:法律体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二编:法的运行 第十章:立法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第十二章:法的推理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三编:社会中的法 第十五章:法的产生与演进 第十六章:法的其他社会现象 第十七章: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十八章: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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