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00]3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9 【实施日期】200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0]34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29日 1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
经济责任,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市、区)直属党政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重要经济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按其职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任何部门不得免除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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