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甘建价[2008]3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价[2008]3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01 来源:六九路网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8]3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甘肃省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2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1

第三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加盖编制和审核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四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概、预、结算书,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的成果;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

(四)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的成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8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3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2

10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3人;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4 第八条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20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10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不少于 16人;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九条 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15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6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不少于 7人;

3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条 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8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4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一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35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15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名;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二条 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4

6 (一)具有 25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10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名;

(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三条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15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7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6名;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四条 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15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7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

5

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2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名;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五条 二级专业承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7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3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3名;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六条 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4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2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

6

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年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名;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七条 一级、二级劳务分包企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 2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 1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5年以上;

(三)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八条 申请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程序:

(一)市、州所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材料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在甘、省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并通过甘肃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申报的同时书面提供如下资料:

7

(一)《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 企业营业执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限施工企业);

(四)近三年企业工作业绩、从业人员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工程造价执业单位执业印章和执业印章证书,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印章有效期为 2年。 到期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 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上报。遗失执业印章或证书的,应当在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申请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第二十二条 持有工程造价执业印章和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执行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建立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外省施工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项目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入甘备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造价执业印章和证书申请、 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

8

理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管理 造价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建设厅 校对: 魏晋堂 2008年 8月 11日 共印380份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