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协助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二、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
三、依法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四、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五、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服务性事业,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区福利性服务,为辖区单位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六、协助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七、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八、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十、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
十一、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十二、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贯彻实施; 二、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组织、带领社区居民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协调理事会和社区成员的监督;
三、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各项社区事务,并接受协调理事会的建议和监督;
四、全面负责对本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五、协调好副主任、委员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小组长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六、管理好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帐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带领社区居委会成员,协助上级组织做好其他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主任不在期间代行主任职责; 二、除做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三、负责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好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四、负责各种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填报各种统计表。 五、 听取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反映;
六、协助居委会主任做好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与居民(小组长)的沟通,听取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
三、组织分管的内设委员会成员开展自治活动; 四、做好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协调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民主议事:协调理事会在社区成员(或代表)大会的授权下,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社区公共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议事表决;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对涉及业主利益的矛盾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
二、整合资源:凝聚社会共识,融合社会资源,解决社区居委会想解决而又无力解决的相关问题。
三、民主监督:协调理事会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内其他工作机构(包括物业公司和其他服务性机构)提供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社区居委会干部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根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工作,定期向社区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加强居委会班子成员的团结,同心同德,积极热情地搞好社区建设。
四、遵纪守法,不循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五、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成员的疾苦,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地为社区成员服务。
七、及时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每年一次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办实事完成情况,接受代表的建议。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将本社区的政务、事务、财务和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通过居务公开栏、联系卡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便民服务,利用社区资源和引进社会化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内须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四、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定期接受社区成员和社区协调理事会的评议,评议记录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的,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社区协调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协调理事会每半年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由会长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理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
三、学习培训制度。理事会应结合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理事会成员培训。
社区居委会十项服务承诺
一、预约办理服务。为有服务需求的老人、行动不便的居民和双职工家庭提供预约代理服务,对合理的服务需求,做到有求必应。 二、及时登门服务。对社区内有服务需求的优抚对象、发生重大临时生活困难、变故和疾病的居民,做到及时登门,提供必要帮助。 三、学生托管服务。整合社区资源,为双职工和遇突发情况家庭的子女,提供放学临时托管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应开办学生托管班。
四、家政便民服务。健全社会化家政便民服务信息网络,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疏通下水、维修管道、清扫卫生等便民服务,居民满意率达到90%。
五、家庭看护服务。组织社区志愿者为行动不便的重残疾人、对有服务需求的85岁以上老人和75岁以上独居老人提供卫生保洁和心理慰籍服务。
六、老年保健服务。每季举办一次健康讲座,定期开展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征询意见服务。对70岁以上独居老人每月电话征询意见不少于1次;8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每月登门征询意见不少于1次,有征询意见记录。
八、提供信息服务。户户有便民服务卡,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联系方式;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信息,覆盖率达到100%。
九、巡视巡查服务。每天对每个楼院巡查一次,发现治安消防、卫生保洁、绿化美化、房屋搭建等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十、邻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邻里、社区志愿者“一助一”、“多帮一”等公益服务活动,形成邻里之间团结互助的文明新风。
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内容:
1、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2、财务公开;3、计划生育工作公开;4、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公开;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6、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7、社区居民对居委会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8、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9、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公开;10、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公开;11、其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的公开。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1、广泛听取和收集居民的意见,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由当事人详细说明有关情况;2、业务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拿出明细的汇总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依据等;3、社区居委会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4、重大事项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5、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开,公开内容存档备查;6、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进行整改。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序,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2、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
四、居务公开的管理:
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织领导居务公开工作,负责对居务公开的管理。
1、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主要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每年都要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汇报,并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2、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财务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居务公开监督、举报、检查奖惩制
度等。凡是需要公开的居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章立制;
3、社区居民代表或社区协调理事会负责监督居务公开的情况。 4、建立居务公开档案。
5、建立问责制。凡公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被居民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社区党组织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居务公开的检查:
1、对居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居委会班子成员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严格按照工作责任目标和居务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
2、居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形式是:进行居民民意测验、对居委会成员询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相关活动,对财务进行审计、审核,组织社区成员民主评议。
3、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做好社区居民及辖区单位意见的落实。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接受社区居民或辖区单位的意见;对居民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解释;对居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
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流程图
公开事项准备 广泛听取和收集居民的意见,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由当事人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审核汇总相关情况业务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拿出明细的汇总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依据等。 审查内容 社区居委会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 审核通过 重大事项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协调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张榜公开 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开,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接受监督 接受居民的咨询和监督。 整改 根据居民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享受人员:
李沧区60岁及以上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老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及城镇“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
申办程序:
个人申请、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补贴标准:
由居家养老护理员为老人上门送时服务,为半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月服务45小时,为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每月服务60小时。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
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社区及街道将申请人情况以公示栏形式进行公示,不少于五天 社区汇总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初审汇总材料 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办公室审核及汇总材料 区民政局复审进行资格认定 区财政局给予认定并填写审批表 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市财政局审批 拨付资金至区财政局 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
80岁以上老人体检补助政策
享受人员:
在李沧区居住且有李沧区户籍的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申报。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请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备份复印)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8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申请表》。
2、审核审批。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由街道(镇)填写《青岛市8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统计表》汇总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后,7月20日开始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3、资金发放。由区民政局负责。 政策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纪要》(2006年4月25日) ;
2、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建立8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制度的通知》(青民福〔2006〕115号) 。
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金的发放流程图
区民政局对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方面进行社会宣传 媒体宣传 居委会张贴通知 工作人员上门 社区汇总申请材料 街道初审汇总居委会 上报各材料 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办 公室审核及汇总材料 区民政局复审 市民政局审核 拟定拨付资金报告 财政局审批 拨付资金至区民政局 资金拨付各街道进行发放
社区养老活动场所政策
享受人员:
李沧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申办程序:
个人申请、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补贴标准:
社区养老互助点的补助标准为每月100元,对新改扩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日间照料中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标准为:三级规模(50-150平米(不含150平方米))、二级规模(150-1000平方(不含1000平方米))、一级规模(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标准分别为3万元、7万元、20万元。“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补助标准为:三级规模、二级规模、一级规模的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1万元、2万元、3万元。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
李沧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申办流程图
申办人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 社区居委会汇总申请 街道办事处初审居委会上报材料 社会化养老服务办公室审查汇总材料并签章上报区民政局复审。 区民政局复审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核 市民政局审核后,将审批意见发送回区民政局 由区民政局发回各街道办事处
城市低保工作流程
享受人员:
李沧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的城市居民。 办理程序:
1、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
2、由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对该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公示;
3、调查评估并公示后,社区发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
4、申请人的城市低保资格经社区评估小组评估后,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审议;
5、民主议事会全票通过的,直接由街道审核,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
城市低保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社区调查 填表 由户主向户籍所由社区城市低保调查评估并公示后,社区发给并指导申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以 评估小组对该家庭的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 书面形式提出 ,并提供收入、生活状况、成员家庭成员户口、 收入证身体状况进行调查评明等必需材料。 估和公示; 符合条件进入下 街道审核 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发放低保金 街道逐个核实申逐户核实申请人委托街道发放低请人家庭收入, 审验证的材料;上报分管领导保证及低保金。 件, 召开评议会集体评研究审批。符合条件 议。 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的,发放低保金,不符民政局;不符合条件 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的,驳回申请,向社区向街道说明原因。 民主审议 申请人的城市低保资格经社区评估小组评估后,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审议。 上报街道 民主议事会全票通过的,直接由街道审核;未通过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临时救助制度
享受人员: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符合以下五类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四)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未单独立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单亲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200%范围内的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等家庭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原则不超过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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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只适用类别(三)的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大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得到其他机构救助不满1500元的,可以申请类别(三)的临时救助,但临时救助与其他机构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
办理程序:
凡要求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委托街道办事处发放。在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政策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
2、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低[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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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社区调查 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张 榜公示 上报街道 低保家庭 召开民主议事会讨论 街道逐个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审验证件,召开评议会集体评议 上报区 民政局 民政局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领导研究审批并签字 发放临时救助金 委托街道办事处发放。在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低保边缘 社区逐户入户调查,证件,并召开民主议事会 79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享受人员:
具有李沧区户口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 救助方式及范围:
采取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①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少年儿童(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员(1、2级)、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重大疾病救助病种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相同。
救助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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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1000元(含1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5%的救助;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 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社会孤老(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大病门诊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尿毒症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和医保大病门诊补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3)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精神病且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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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办理程序: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发放给救助对象。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或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及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补助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确认。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低[2008]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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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社区调查 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张 榜公示 上报街道 低保家庭 召开民主议事会讨论 街道逐个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审验证件,召开评议会集体评议 上报区 民政局 民政局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领导研究审批并签字 发放医疗救助金 委托街道办事处发放。在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低保边缘 社区逐户入户调查,证件,并召开民主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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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救助制度
享受人员:
享受我区低保救助家庭中入学的子女。 救助标准:
李沧区低保A类家庭和单亲家庭子女,小学和初中阶段每人每学期补助50元,高中(含中职)阶段每人每学期补助60元;其他家庭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25元。
办理程序:
申请人(监护人)每年2月和8月份分别向低保批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教育生活补助申请,经街道审查后,报各区民政局批准,并将花名册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政策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为城乡低保家庭中入学子女增发教育生活补助金的通知》(青民救[2004]270号)
大学生救助制度
适用范围:
具有李沧区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困难大学生救助。
1、城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当年高中毕业且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录取的学生。
2、城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3、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至城市低保标准150%之间的家庭,即350元—525元。
救助标准:
1、适用范围第1类中,给予入学一次性救助,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学生为独生子 ,由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其增加救助标准20%的救助金。
2、适用范围第2类中,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青岛市城市困难
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通知规定,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
办理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于当年9月10日前,由户主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表》和入学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学生的书面救助申请,填写《青岛市慈善救助特困新生推荐表》(一式三份),由户口所在居(家)委会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
2、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参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执行。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困难大学生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3、独生子女认定程序
城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申请困难大学生救助的独生子女,申请入学一次性救助的同时,向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由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其独生子女资格。
政策依据:
李沧区民政局、李沧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李沧区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意见》(李沧民字[2008]20号)
优抚对象(含参照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一)“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享受人员: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
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及能够证明与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关系的有效档案材料,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三属”定期抚恤金。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后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分别为9480元、8580元、8100元,改嫁烈士妻抚恤标准为城镇4740元,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民优〔2010〕10号)。
(二)在乡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享受人员:
1、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后经部队批准复员,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且退役后未参加工作(指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较严重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退伍时档案记载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退伍后未参加工作,且因病影响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申请程序:
1、在乡复员军人须持部队颁发的复员军人证件,或提供正常入伍和退伍的档案材料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定期定量补助,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须持部队颁发的退伍证,和退伍时部队出具的因病影响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在部队服役期间患较严重疾病未痊愈的病历材料),以及个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定期定量补助,经区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5640元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5520元 建国后入伍 54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640元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民优〔2010〕10号)。
(三)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享受人员:依据中央军委相关文件,凡被确认为1954年11月后参加过14次重大对敌作战,或在特定时期从事
过涉核工作的退役人员,户口在农村或户口在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申请程序: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记载参战(涉核)的档案材料、失业证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户口所在的武装部门进行是否为参战(涉核)人员的确认后,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应当享受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
补助标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40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民优〔2010〕10号)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社区初审后
填写登记审
核表
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逐个审验证件,核实身份,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会同武装部、劳动局部门逐一审核确定其身份,分别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 领导研究审批并签字 户籍地所在社区公示3天 发放补助金
(四)失业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创造就业岗位政策 享受人员:
l、具有本区城镇户籍、进行失业登记、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2、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协保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或协保证复印件及享受生活补助证明等材料
2、资格审核。民政部门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招用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登记表,纳入上岗范围。
3、岗前培训和安排上岗。
4、劳动合同签订。政策期限暂定为三年。劳动合同参照社会公益性岗位每年签定一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
5、就业登记。人员待遇:政府创造岗位安置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从业期间参照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待遇。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青民办〔2010〕39号)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一)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医疗补助 享受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免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含个人自负部分和大额医疗补助统筹金),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缴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住院医疗结算后,或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结算后,凭报销单据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补助金,对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给予实报实销。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标准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补助办法为每年一次性打入个人医保卡。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07〕29号)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给予医疗补助 享受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申请程序: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区市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代为申报。被确认为旧伤复发且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鉴定费从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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