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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1-06-10 来源:六九路网
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快建立物资采购的公平竞争机制,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物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及长庆局、处专控物资外,其余物资采购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的领导管理监督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规定。

2、协调、指导和监督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3、仲裁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物资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公司采供部,办公室主任由采供部主任担任。招投办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调组织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2、做好召开物资采购招投标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物资采购计划,合理确定标的价,初选投标厂商,向投标厂商发送招标资料,审核投标申请书,选定评标、监督、见证人员,制定评分细则等。

3、组织召开招投标会议,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4、负责对招标物资进行质量验收,妥善处理招标物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5、定期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各投标厂商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招投标评委由公司董事、监事会成员、公司领导、相关分(子)公司领导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招标办主任在每次招标前提请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范围的确定:除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专控物资以外的各类物资均属于招投标范围。

第九条 对招标工作程序的规定:

1、 招标前由采供部编制出招标物资计划明细; 2、 初选招投标厂商,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

3、向初选出的厂商发送招标文件,各厂商收到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申请及投标书报送到招标办。

4、招标办收集各厂商报送的经密封过的投标书,具体安排开标事项。

5、组织召开物资采购开标会。

6、各中标厂商在开标会后3天内与招标办签订《工业品买卖合

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邀请书。

2、招标物资类别及主要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质量要求等。

3、供货时间及供货方式。 4、投标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其它要求

1、对有自购权但不宜公开招投标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物资的采购。须由招标办将此类物资采购计划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议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2、对临时发生的急用料,由采供部初选三家供货厂商,报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采购。

3、零星物资按物资大类招标,金额较大,数量较大的常用料物资按单项进行招标。

4、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起,一般物资招投标应在10日内进行,特殊要求的应在20日内进行。

5、对同一标的,要求参加投标的厂商必须在三个以上(含三个)。 6 标的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办不得擅自改变,对确需变更的,应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变更事项通知到所投标厂商。

第十二条 标的价的确定

1、标的价须以周边地区及主要供应市场的市场价为基础,参考近期采购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及市场调研价格来确定。

2、确定标的价须由招标办及相关公司有关人员共同确定。 3、将初定的标的价以书面文件报请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专人保存。

4、参加标的价的审定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泄密,违者严肃处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厂商应在收到投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办报送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产品代理证书、检验报告等原件。

3、主要(采购)物资的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主导产品的社会信誉(即各种优质产品证书)等情况。

4、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商的性质、职工人数、技术能力、人员配备、经营业绩等。

5、投标物资价目表与招标物资有关的综合说明、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情况、供货方式和交货时间等。

6、提供前一次所供物资的相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投标的要求:

1、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确定投标内容后,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投标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投标文件报招标办。

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

充修约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开标会 1、时间:待定(见招投标文件) 2、地点:待定(见招投标文件) 3、主持人:待定

4、参加人员:评委、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工作人员及投标厂商。

5、开标会议程:

1)主持人向与会人员介绍参加开标会的领导和评委、监督人员、见证人员等。同时宣读本次招投标物资大类(项)数及金额。

2)分大类(项)评标,主要程序:

a) 宣读招标大类(项)物资类别名称、标的价和参与投标厂商;

b) 宣布投标厂商是否为合格供方; c) 宣布各厂商以往所供物资使用情况; d) 开启投标书、唱标;竟标答辩; e) 评委打分;

f) 统计汇总评分结果。 3)评委议标(厂商退出会场) 4)主持人宣布中标结果 5)见证人宣读见证词 6)中标厂商表态

7)会后与中标厂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招投标评委人数须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其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分。

2、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打人情分,实事求是,选出适价、优质、信誉好的厂商。

3、严守招投标秘密,不得向投标厂商泄露与招投标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开标公证人必须由1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由公证人接收各厂商的投标书; 2、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 3、监督启封投标书。

4、评标结束后,宣读中标结果生效见证词。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必须从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各抽1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开标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2、有权对营私舞弊行为,提请招标委进行处理。

3、有权对中标结果行使否决权。 第十九条 评标:

1、唱标:唱标按大类物资排序,由先到后,投标厂商次序以抽签次序为准,每份标书唱标1次,唱标速度适中、吐词清楚。

2、评标时最优报价应在标的价的(1+5%)内考虑,投标报价在标的价的(1+10%)以内时为有效报价,投标价超过标的价的10%或低于标的价的10%,且无明确的质量保证和供货保证时为废标。

3、各厂商均有规定的答辩时间,就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也可对所供物资的质量保证及履行能力提供可信依据。

第二十条 议标:

1、汇总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提高评委审议; 2、评委审议确定中标厂商; 3、宣读评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由物资采购开标会议主持人宣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见证人宣读本次招投标公平、公正、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标厂商代表发言。

第二十四条 由招标办以书面形式将每次招投标结果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五条 中标厂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招标办签订合同,提出具体的质量标准、要求和安装调试说明及其它应注意的事项,重要物资或精密仪器需增加附加。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中标厂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如发生突发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招标办,由招标办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合同条款中要注明交纳质量抵押金。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合同金额的15%作为质量抵押金,在所供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财务部门分两次付清,否则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标厂商必须按招标规定时间交货,对中标后不能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且未及时退换者,结算时视情节扣除3%—5%的违约金,对后果严重者作退货及合同规定的处理,同时中止履行合同,并取消其今后供货资格。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前期准备不充分造成工作失误,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投标厂商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物价以及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的价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除取消其投标资格外,今后不许其进入本公司物资供应市场。

第三十一条 参与招标人员和器材主管部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一经查出,按《国家招投标法》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法规室人员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申诉解决。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邀请参加招标的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时,应另选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采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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