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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化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安全 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检部安全制度规定了个人防护、操作规定、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方面所遵寻的规定和具体要求;本制度未尽条款按《质检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 质检部的各管理、技术和操作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 分析实验操作规定
第四条 个人安全防护规定: 1、进入实验间必须穿工作服。
2、操作酸碱时,必须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穿好耐酸碱服。 3、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毒面具. 4、严格遵守并规范使用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第五条 进行酸碱操作的注意事项:
1、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氢氟酸、冰醋酸和溴水等,取用时应佩戴 好必需的防护用品,腐蚀性药品不得在烘箱内烘烤。
2、严禁用手接触氢氟酸,用氢氟酸刻蚀玻璃仪器时,应戴橡皮手套,且在 通风柜内进行。
3、稀释硫酸时,要在烧杯等耐热容器内进行,而且必须用玻璃棒不断搅拌 拌下仔细、缓慢地将浓硫酸加入水中,绝不能将水加入浓硫酸中。
4、在溶解氢氧化钠(NaOH)、氢氧化钾(KOH)等放热物质时也必须在耐 热容器中进行,若需将浓酸或浓碱中和,则需先行稀释。
5、在压碎研磨苛性碱或其它物质时,要防止碎粒飞溅,以免烧伤眼睛、面 部或其它部位。
6、配重酪酸钾洗液时,要小心进行,防止溅出伤人。
第六条 液化气体的操作严格执行采样及单项规程的安全规定。 第七条 进行有毒有害样品分析时,必须在通风设施内进行。 第八条 水银漏失,应尽快回收,然后在残迹处用硫磺粉处理。
第九条有毒溶剂及废液、酸、碱等腐蚀性废液,不能倒入水槽和其他室外场 地。
第十条 腐蚀性溶液必须有专门存放地点密闭存放。 第十一条 采样安全操作:
1、采样者要完全了解样品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2、进行有毒有害物质采样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3、采样工具和容器要与待采物料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使用要求。 4、进行采样作业时,必须站在上风口处进行作业。
5、采样时必须穿劳动保护工作服,严禁穿白大褂,必须穿工作鞋. 6、采样时进行采样作业时严禁猛开猛关采样阀,应随时限制流出总量和流速。
7、样品容器装入液体石油产品时必须留下适当的空间,
8、任何采样设施、部件发生泄漏必须立刻报告该处的管理人员。 9、上罐、上槽车等登高进行采样作业时,遇有五级以上(包括五级)大风 天气,严禁登高进行采样作业。如确实因生产急需,必须由安全部门落实必要的 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10、进行槽车采样作业时, 应从栈桥梯子处上下槽车。 11、夜间进行采样作业必须带防爆手电,执行二人制采样。 12、油罐和槽车进油30分钟后采样.
13、液化气体采样时,采样人员应避免液化气直接接触皮肤,应戴上手套和防护眼镜,避免吸入蒸气。
14、在采样前直至采样完,设备应接地或与液化气系统连接.
15、在清洗和排出采样器内的样品期间,处理废液及蒸气时要注意安全。排放点必须有安全设施并遵守安全及环保规定。
第三章 化学试剂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化学试剂必须有包装标签,化学试剂要按危险性和非危险性加以分类。
第十三条 化学试剂要存放于阴凉、通风场所、注意防火、防潮及防晒. 第十四条 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
第十五条 要注意化学药品的存放期限。
第四章 防火防爆及安全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 化验室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化验员要熟知这些器材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加热操作的要求:
1、不得把含有易燃易爆溶剂的物品放入烘箱和高温炉加热。
2、易燃、易挥发有机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电热板上缓慢加热,禁止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并在场监护.
3、操作、倾倒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贸贸然敲打。
4、使用酒精灯时,注意酒精切勿装满,应不超过容量的2/3。 5、在蒸馏、闪点等加热操作后的油样冷却之后再倒入废油桶内。 6、分析人员随时运行氢火焰检测器的色谱仪进行确认,看火焰是否熄火,以防氢气富集发生爆炸。
第十八条 严禁用轻质油清洗地面和衣物。
第十九条 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清洗干净,不得靠近明火; 第二十条 严禁可燃物与氧化剂混合研磨。
第二十一条 燃气器具点燃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非试验用火.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用电规定: 1、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
2、不准使用绝缘损坏或老化的线路及电气设备。 3、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保持电器及电线的干燥.
4、实验间不准超负荷用电,严防室内漏电,接地线符合仪器要求。 5、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没问题并接好地线后方可使用。 6、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 7、供电设备及线路的故障由专业人员检修。
8、仪器必须断电方能检修,检修过程中应在配电盘和有关电源处挂有明显标志。
第五章 气瓶的存放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气瓶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严禁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使用中的气瓶要直立固定放置。
第二十五条 各种气瓶必须分类保管,氢、氧、乙炔瓶严禁存放在一起。 第二十六条 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不慎摔断瓶咀发生事故。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第二十七条 易起聚合反应的气瓶,如乙烯、乙炔等,应在贮存期限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高压气瓶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瓶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气流摩擦,防止产生静电.
第二十九条 开关气瓶时,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工具。 第三十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应保持0.2—1Mpa的余压。 第三十一条 开关气瓶时,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工具。
第三十二条 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也严禁穿用沾有各种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的等操作.
第三十三条 氧气瓶及可燃气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六章 废液样品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分析后的样品及试剂要按规定统一倒在指定地点的废液收集桶内,严禁将废液倒入下水道。
第三十五条 样品瓶、废液桶应当放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以免油气挥发。 第三十六条 回收桶所收集的废液由中心统一按公司规定处理,不准随意丢弃。
第三十七条 有毒物质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见处理方法。
第七章 可燃气及氧含量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取样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人员或当班生产负责人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测试。管道、设备内取样要有代表性,要特别注意死角部位及阀门、法兰间隙等残存的气体.取样长杆插入深度应符合在一般管道、设备中取样插入深度2米以上;在法兰间隙或容器、管道上的小孔中取样插入深度为1米以上;在较大容器和较大管道中取样插入深度3米以上;在各种气柜、球罐中取样插入深度4米以上.
第三十九条 测量时,将采样器具接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入口导管上,约60秒时读数稳定,同时显示出可燃气和氧气的含量。
第四十条 使用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校零、校准.必要时对仪器进行比较校验,检验仪器运行状态
第四十一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每年经具有检验认证资格的单位检定一次.仪器必须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可燃气和氧含量化验单一式两份,化验部门留档一份,装置一份。
第四十三条 对带压管线内的非大气环境气体的检测,应按装置的要求或采用色谱法分析。(方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职责
第四十四条质检部部长是质检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质检部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质检部安全工程师负责质检部安全技术工作,向部长、安全环保部汇报部门安全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参与部门安全检查,对结果进行分析,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反馈到区域负责人。负责部门级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安全活动。
第四十六条质检部班长是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班组的安全员,负责班组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学习等安全活动。
第四十七条岗位员工要认真遵守公司、部门、班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积极参与到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来.
第九章 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发现违反本制度人员,质检部有权按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部将报安全环保部和公司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质检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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