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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型分类技术标准

2021-04-11 来源:六九路网
林地类型分类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地类 一、分类系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表(略)。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辅助生产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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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森林(林地)类别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一)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二)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十五条 林种 一、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林种分类系统见表(略)。

二、技术标准

(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江河源头:湘江、沅江源头及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二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资水、澧水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及其一、二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汨罗江、新墙河、武水(珠江一级支流北江上游)源头20公里以内及其一级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益水(赣江一级支流)、恭城河(珠江二级支流)、寻江(珠江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江河两岸:长江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湘江、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资水、澧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汨罗江、新墙河、武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长江泄入洞庭湖的松滋河、藕池河、太平河、调弦河两岸平地2000米以内;益水、恭城河、寻江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

林木和灌木林。

(3)洞庭湖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大型水库(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正常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中型水库(库容1000-10000万立方米)、小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坡度46度以上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海拔1000米以上的主山脊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1)平原湖区农田、草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

(2)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草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小片林。

5、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堤冲刷崩塌、固定河床湖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林木; (2)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河床中的雁翅林、河床边的林带、河流中的绿洲、洞庭湖周围100米以内的防浪护堤林,均划为护岸林。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市县道两旁各5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鱼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城市生态圈:以市中心点为圆心,长沙市以25公里为半径,其它市(州)城市以10-15公里为半径,县(市、区)城市以5-10公里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内的森林、

林木和灌木林。

(2)独立的大、中型厂矿以厂矿中心为圆心,5公里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3)经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城”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自然保护区林: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竹林和灌木林。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乔木林。

2、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一般年蓄积量达到每公顷15立方米)的乔木林。

3、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和竹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竹林、疏林。 (四)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竹林、疏林、灌木林。

(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2、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3、林化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树脂、橡胶、木栓、单柠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4、药用林: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5、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树叶、柞树叶等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三、林种优先级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生态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商品林按适地适树原则确定,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

国防林、自然保护区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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