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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

2020-03-26 来源:六九路网
现场安全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 (一)现场安全监测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化施工逐渐成为复杂地下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而现场安全监测是信息化施工的前提,本工程现场安全监测的主要作用是:

(1)通过现场安全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判断施工工艺和施工设计参数是否符合预期要求,以确定和优化下一步的施工设计参数,做到信息化施工。

(2)将现场测量结果用于信息化反馈,优化设计,使设计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

(3)及时预报工程及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的危险状态,并提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以杜绝重大工程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发生。对于既有线路监测,确保其正常运营。

(二)现场安全监测范围及对象

郑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方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基坑、隧道的周边环境和围护结构体系。周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为工程周围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桥梁、既有铁路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等,围护结构体系监测对象主要为围护桩、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拱顶下沉、净空收敛变形及地下水位等。本工程第三方监测范围为: (1)周边环境监测范围

① 建(构)筑物沉降、倾斜,桥梁墩柱(台)沉降及差异沉降监测范围取基坑或隧道结构边缘两侧各1.0~2.0H(H为基坑开挖深度或隧道埋深)且不小于结构外缘30m范围。

② 地下管线对污水、雨水、上水、燃气等管线进行沉降及差异沉降监测,监测范围取基坑或隧道结构边缘两侧各1.0~2.0H且不小于结构外缘30m范围。

③ 道路及地表沉降监测范围取基坑或隧道结构边缘两侧各1.0H。 ④ 既有铁路变形监测范围根据评估影响及轨道防护范围确定。 (2)围护结构体系监测范围

① 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监测范围为主体基坑及附属结构四周的围护结构。

② 围护结构桩(墙)体变形监测范围为主体基坑四周围护结构。 ③ 支撑轴力监测范围为主体基坑的每层支撑。

(三)现场安全监测项目、仪器及精度

本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监测精度详见表5.1.3-1。

表5.1.3-1 常规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监测精度 序号 1 2 3 周边环境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建(构)筑物沉降监测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 桥梁墩柱(台)沉降及差异沉降监测 监测仪器 水准仪 全站仪 水准仪 监测精度 1.0mm 1.0mm 1.0mm 4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围护结构体系 桥梁墩柱(台)倾斜监测 地下管线沉降及差异沉降监测 道路及地表沉降 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 围护结构桩(墙)体变形 支撑轴力 拱顶下沉 净空收敛 立柱沉降 地下水位 全站仪 水准仪 水准仪 全站仪 测斜仪 轴力计 收敛计 收敛计 水准仪 水位计 1.0mm 1.0mm 1.0mm 1.0mm 1.0mm ≤1.0%F·S 1.0mm 1.0mm 1.0mm 1.0mm

表5.1.3-2 既有铁路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监测精度 序号 1 2 3 周边环境 类别 监测项目 路基沉降 轨顶沉降 轨道几何形位检查 监测仪器 水准仪 水准仪 轨道尺、弦线 监测精度 1.0mm 1.0mm 1.0mm (四)测点布置原则

(1)同点监测原则:监测方案制定时同时考虑第三方监测及施工监测的要求,第三方监测项目、测点应包括在施工监测范围内。

(2)优先布置、重点布置原则:监测点优先布置重点风险工程、能够反映工程安全状态的重要部位和影响强烈的区域。

(3)综合布点原则:一般首先选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桥梁进行监测点布设,其次布设地下管线监测点,再布设市政道路监测点,结合建(构)筑物、桥梁、地下管线和道路监测点的情况布设地表监测点,然后结合周边环境情况及围护结构情况,布设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桩(墙)体变形测点和支撑轴力、锚杆拉力测点。周边环境测点、围护结构体系尽量布置在同一断面。

(4)与工筹相结合的原则:测点布置按照工筹的施工顺序,与现场施工结合进行布置。

(5)特殊监测对象专项处理原则:地铁既有线、铁路变形监测布点根据评估影响及轨道防护提出的要求布置,对既有结构、道床、轨道均应进行监测布点。

(五)监测点布设原则

工法 监测项目 建(构)筑物沉降 布点部位 明(盖)挖法 (1)建筑物的四角、拐角处及沿外墙; (2)高低悬殊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处、伸缩缝、沉降缝和不同埋深基础的两侧; (3)框架(排架)结构的主要柱基或纵横轴线上; (4)受堆载和震动显著的部位,基础下有暗沟、防空洞处。 布点间距 建(构)筑物倾斜 布点部位 布点间距 布点部位 布点间距 布点部位 布点间距 布点部位 布点间距 建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每栋建筑物测点不少于三个。 在重要的高层、高耸建(构)筑物(12层以上)上垂直于基坑或隧道方向的结构顶板及底板。 同一断面顶部及底部各设一个测点。 桥梁墩柱上。 影响范围内每个墩柱上设1点。 测点宜布设在管线的接头处,或者对位移变化敏感的部位,隧道下穿范围内布置在管线管顶,其他情况布设在管线对应地表。 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测点间距5~20m,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点间距20~30m。 明挖基坑四周。 沿基坑边设2排沉降测点,排距3m,点距15~20m,明(盖)挖车站设置3~5个主断面,每断面上不少于5个测点。 桥梁、墩柱沉降和差异沉降 地下管线沉降和差异沉降 道路及地表沉降

区间周边环境监测布点原则如表 工法 监测项目 明挖法 矿山法 盾构法 建(构)筑物沉降 (1)建筑物的四角、拐角处及沿外墙; (2)高低悬殊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处、伸缩缝、沉降缝布点部位 和不同埋深基础的两侧; (3)框架(排架)结构的主要柱基或纵横轴线上; (4)受堆载和震动显著的部位,基础下有暗沟、防空洞处。 布点间距 建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每栋建筑物测点不少于三个。 在重要的高层、高耸建(构)筑物(12层以上)上垂直于基坑或隧道方向的结构顶板及底板。 建(构)筑物倾斜 布点部位 布点间距 同一断面顶部及底部各设一个测点。 桥梁、墩柱沉布点部位 桥梁墩柱上。 降和差异沉降 布点间距 影响范围内每个墩柱上设1点。 测点宜布设在管线的接头处,或者对位移变化敏感的部位,隧布点部位 道下穿范围内布置在管线管顶,其他情况布设在管线对应地表。 布点间距 布点部位 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测点间距5~20m,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点间距20~30m。 明挖基坑两侧 矿山法隧洞上方 沿中线监测点间距宜为5~10m,主断面间距宜为10~30m,横断面宽度应大于2倍埋深加开挖宽度,间距宜为3~7m。 盾构法 沿中线监测点间距宜为3~10m,主断面间距宜为30~50m,横断面宽度应大于2倍埋深加开挖宽度,间距宜为3~5m。 地下管线沉降和差异沉降 道路及地表沉降 沿坑边设2排沉降测点,排距3m,点距15m~20m,每个区间设布点间距 置3~5个主断面,每个断面上不少于5个测点。 车站、区间支护与结构监测布点原则如表 监测项目 围护结构顶水平位移和沉降 位置及监测对象 围护结构桩(墙)顶 围护结构内 测点布设 边长大于30m的按间距30m布点(按四舍五入原则计),小于30m的,按1点布置。 边长大于60m的按间距60m布置(按四舍五入原则计),对称设置;小于60m的 ,按1点布置。同一孔测点间距0.5m。 车站基坑每层5个测点。通道、风道、出入口、施工竖井、区间风井、盾构井每层支撑道数超过5根的按2个测点计,5根以下按1个测点计。 立柱总数超过25根的按照20%计;总数大于备注 围护结构变形 明挖基坑 支撑轴力 钢管支撑端部 支撑立柱支撑立柱沉降(选测) 拱顶下沉 周边净空收敛位移 地下水位 顶上 隧道拱顶 隧道拱腰 基坑周边或区间隧道边线外 10根小于25根,按照5根计,小于10根的,按1根计。 每10~30m设1个断面,断面设置有代表性,如进出洞口、地层变化等。 矿山法隧道 明挖基坑、矿山法隧道 每个车站和区间3~5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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