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有下例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员或其他职工,由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消防器材管理完好,认真宣传发动群众在防火,灭火中贡献大的。
2、积极抢救邻近单位火灾和居民火灾,使用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大的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抢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事迹突出的。
5、在灭火过程中受伤残的,除给予公费医疗外,享受全部工资待遇,为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而壮烈牺牲的报经各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认为烈士。
6、对消防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防火技术创新贡献大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停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
1.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对本单位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火险隐患或火灾事故的。
2.在禁火区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3.发现火情不报,任其事态扩大。
4.见灾不报,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 。 5.无故拒绝参加训练,破坏消防器材的。
6.破坏火灾现场,制造混乱,作伪证,趁混乱之际掠取钱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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