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范围内储罐的防火防爆管理。
2 管理内容及标准
2.1 储罐的分类
2.1.1 液化烃类储罐: 15℃时的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液化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2.1.2 甲类火灾危险性储罐:储存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储罐。
2.1.3 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储存闪点28-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10%的气体储罐。
2.1.4 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储罐。
2.2 管理职责
2.2.1 机动部门负责储罐的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门对储罐的运行负责。
2.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储罐,在设计中,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2.2.3 安全环保部门对储罐防火防爆管理实施监督。
2.3 管理要求
2.3.1 储罐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a)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储罐建筑设计及竣工验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定及验收标准,经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并在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
b) 储罐区与主要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及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c) 甲、乙、丙类储罐区应设置防雷设施。
d) 储罐区应按规范、规定设置消防通道。
e)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储罐的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保护。
f) 地上液体储罐、半地下液体储罐,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除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g) 液体储罐的充装量不应超过罐容积的85%。
2.3.2 储罐管理
a) 压力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它各种储罐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b) 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冷却喷淋设施,其开关严禁设在防火堤内。
c)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得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管沟、泄水沟及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绕过防火堤方式铺设。必须设在防火堤内的各类井口的高度应高出防火堤。
d)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 储罐区及其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火和禁行标志。
f) 储罐区内严禁进行分装作业,必须时应设置独立的灌装间。
g) 火源管理按《动火管理规定》、《用火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h) 储罐区内严禁堆放任何无关物品,并及时清除杂草。
i) 储罐区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参照有关防火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3 检查及考核
安全环保部门对工厂储罐防火防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