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段,沿街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职能、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应按其建筑高度由规划道路红线向后退至以下标准:50米以下建筑为10~12米,50至80米的建筑为12-15米,80米以上的建筑不少于15米。 2、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多、低层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为:主干道不少于8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支路不少于3米。
3、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4.3.3(二)款1、2条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在老城区内后退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
4、工业厂房、仓库、生产(生活)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但最少不得少于4米。
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临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4和2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城区建筑物后退现状道路红线距离标准(m)表4.3.3
建筑高度 后退红线距离 道路名称 人民路、公园路、车城西路、车城南路、朝阳路、车站路、丹江路、武当路、汉江路、邮电街、车城路、辽宁路、东岳路、柳林路、福建路、江苏路、上海路 北京路、天津路、重庆路、浙江路、东风大道、甘肃路、白浪路、方山路、新疆路、大连路、吉林路、大8 12 15 另定 8 10 12 另定 24米以下 50米以下 80米以下 80米以上 岭路 注:1、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人行道。 2、其它道路后退红线距离,按道路等级参照执行。
3、大型公建周边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从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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