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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2021-02-20 来源:六九路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

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1 【实施日期】2014.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特别是饮用水源地水质生产、生活及畜禽养殖等污染影响严重或水质超标的乡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群众当前和长远的饮水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 / 4

二、规范管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础工作

(一)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整的或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重庆市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59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07)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表》(渝府办〔2013〕40号)详见附件。

(二)规范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对未设置界碑或未安装警示标志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制作和安装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制作和安装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等规定规范设置,界碑应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内容》要求。同时,对饮用水源地人为活动频繁区应设置警示牌和围栏,达到封闭管理的要求。对已设置界碑和安装警示标志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对标志标识损坏、破裂、缺损、遗失的,要立即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三)完善预案,加强巡查,完善饮用水源“一源一档”。落实专人,按照每两年修订一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完善饮用水源管理台账,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一源一案一档”工作。

三、采取措施,切实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泊船、采砂、放养 2 / 4

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使用土壤净化污水。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

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和巡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畜禽养殖场、网箱(围栏)及投饵性养殖、燃油机动船舶、餐饮娱乐船等污染源,及时向县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整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污染源,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切实履职,齐抓共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和执法工作,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四)县畜牧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县交委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水上餐饮娱乐船舶污染。

(六)县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整治工作,对违反《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七)县卫生局负责对自来水厂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移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 3 / 4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五、落实责任,按时上报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县环保局作为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工作考核等机制,规范饮用水源地“一源一册”档案资料,实施动态和常态化管理,并按要求向重庆市环保局报送相关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管理机构,应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管理,并于每年6月以前将变更的保护区基本信息、应急预案、界碑设置照片、饮用水源保护相关材料送县环保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表(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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