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工期延误损失计算为例:
1、总费用法:较简单,基本思路是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作为索赔值;
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同实施过程中总费用计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计算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成本与索赔报价成本所包括内容应一致;
(2)承包商的索赔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
(3)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与承包商无任何关系。
2、分项法: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引起费用项目损失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特点:比前者复杂,能反映实际情况,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依据,应用面广。
3、因素分析法:亦称连环替代法,将各指标按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解为若干因素指标连乘形式。
一、工期损失的索赔依据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二、工程延期情形有哪些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