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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成立的要求

2024-07-04 来源:六九路网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顾名思义,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才能成立。实务中,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1.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存在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外情形。4.依据《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目前针对待物清偿协议是否属于实践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尚存有争议,审判实践中对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力的裁判标准也不一致,一种认定协议无效。该观点严格遵循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认定未现实给付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仍然有效第二种认定协议有效。该观点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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