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与书证的主要区别在于:物证通过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书证通过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无特定形式要求,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即可,而书证必须符合特定形式和程序才具有证据效力。物证是客观实在,不反映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主体制作的,反映主观意志。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无法提交原件或原物时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法律分析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拓展延伸
书证与物证:法庭辨析与证据权重
在法律实践中,书证与物证是两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证明书等文件;而物证则是指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物品、痕迹等。它们在法庭辨析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证明力。书证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其来源可靠、内容明确,且经过签署或公证等程序。而物证则通过物品本身或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等,直接呈现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书证和物证的证明力,权衡其可信度和相关性,从而决定其在案件中的证据权重。因此,正确理解和辨析书证与物证的差异对于法庭辩护和证据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书证和物证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书证主要通过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通过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法律对于书证和物证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书证需要提交原件,而物证需要提交原物。在法庭审理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书证和物证的证明力,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证据权重。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辨析书证与物证的差异对于有效利用证据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