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 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 婚姻家庭 纠纷和 继承 纠纷; (二) 劳务合同 纠纷; (三) 交通事故 和 工伤事故 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 宅基地 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 合伙协议 纠纷; (六) 诉讼 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