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被拒绝或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且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都会导致要约失效。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并做了准备工作,以及要约人能够特定化。这些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要约在什么情形下失效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不可撤销情形都有哪些
1、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2、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结语
民法典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准备工作、要约特定合同当事人发出且能够确定。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