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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不离身却被盗刷347万银行卡遭盗刷怎么办

来源:六九路网

篇1:卡不离身却被盗刷347万银行卡遭盗刷怎么办

摘要:银行卡不离身被盗刷、银行卡遭盗刷怎么办?提醒广大朋友们:银行卡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卡片信息!

【警惕!卡不离身却被盗刷347万!】珠海的胡某银行卡不离身,却被不法分子盗取磁条信息和密码复制成伪卡,用pos机疯狂盗刷347万元!3日珠海拱北警方宣布侦破该起特大伪卡诈骗案,现场查扣银行卡165张,12名犯罪嫌疑人在广州被抓获,并将被起诉诈骗罪。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卡片信息!

事主胡某银行卡一直不离身,却被人盗刷了347万元(人民币,下同),珠海拱北警方3日对外公布:该地警方成功破获该宗特大伪卡诈骗案。

据了解,9月10日,事主胡某的`银行储蓄卡被不法分子盗取磁条信息和密码后复制成伪卡,嫌犯在天津用POS机疯狂盗刷了347万元。此案涉案金额巨大,拱北警方接报后将此案作为重点案件侦查。

经过5个月连续辗转广东、安徽、天津、上海等多个省市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全面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行动轨迹。2月12日,拱北警方对犯罪团伙全面展开收网行动。

在长达两天两夜的连续跟踪守候之后,抓捕组于13日深夜、14日凌晨先后在广州白云区人和镇“莫泰168”酒店、维也纳酒店、如家快捷酒店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4号四个窝点,抓获45岁的安徽合肥男子王某彬、31岁的山东泰安男子冯某、24岁的江苏睢宁男子刘某、50岁的河南郸城男子李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扣银行卡165张、银联POS机3部、手提电脑2台,成功侦破该起特大伪卡诈骗案。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彬、冯某、刘某、李某等四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查、深挖当中。

【延伸阅读】

银行卡遭盗刷怎么办?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第一时间去就近ATM存入或取出100元,保留凭单(这个操作可证明银行卡在身边)

2登陆网银故意输错5次密码(账号会被冻结24小时)或电话银行办理挂失

3在48小时内保安通知银行,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若以造成较大损失,可保留相关凭据后,联络咨询专业援助机构(如网络隐私侵权与信息安全援助中心,公众微信号SecLeader)

更多案件后续,法律直通车将持续为您跟进,敬请关注。

篇2: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李政,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泰山庙街338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敏、李玲、乔邦、李升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政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

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政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升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

而李政的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

虽然由李玲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

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政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李政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李政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邦的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升、乔邦、李玲各分现金57000元,陈敏分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3、厂里李升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升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敏,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

”该“解散合同”是李玲起草的,用乔邦的打印机打印的。

当时仅仅陈敏的不在现场。

根据协议,李升、李玲、乔邦的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敏的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

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先得”的字样和内容。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李政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政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

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

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

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

根据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

“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政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 李政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政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李政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

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政的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

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会计李婷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去告骨求

四、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9月30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敏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敏,陈敏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玲、乔邦、李升、李政的签字相互印证。

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

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政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

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封市海堡彩印厂。

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

”所以李玲、乔邦、李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政,其主体不适格。

本案应当终止审理。

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李玲、乔邦、李升、李政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

六、关于陈敏的银行卡的问题。

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

李政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2009年11月6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婷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2009年10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婷的证言该卡是2009年4月25日交给被告李政的。

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2009年4月25日和2009年10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元和 9900.38元,李政的妻子王兰于2009年11月6日将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290.38元。

可见这9900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散合同”分配的资金。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陈敏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本案中,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分割。

虽然原告在诉讼中称“解散合同”无效,但是当初在签字时,“解散合同”确实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答辩人:李政

20XX年3月16日

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某某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1号。

上诉人上诉答辩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1、上诉人上诉称“……真实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被盗刷证据链。

”,而纵观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亦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上诉人人在郑州,更不能证明交易系被他人盜刷。

2、上诉人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密码是上诉人泄露。

”,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银行卡密码系上诉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

上诉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

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上诉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上诉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上诉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上诉人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上诉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

3、上诉人上诉称“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该理由不合法。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所谓的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严重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权益的条款。

毋庸讳言,《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是霸王条款,该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且答辩人与上诉人在签订《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时答辩人已提请上诉人仔细阅读,已尽到法律规定之义务。

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

4、上诉人上诉称“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有他人利用非法复制的伪卡在异地进行刷卡消费……”,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举证原则,上诉人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法复制的伪卡的存在,但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情形,且交易发生时间为5月2日23时,上诉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上诉人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易及报案时借机卡是否在上诉人身上,交易是否上诉人授意他人代为实施尚不得而知。

因此,上诉人称答辩人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有经过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安全交易设施。

答辩人依据持卡人密码正确的操作指令办理交易,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盗取这一关键待证事实,因此,一审判决合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分行

篇3:男子接陌生短信回“你是谁” 银行卡遭盗刷12次

收到带网址的陌生短信你会怎么处理?打开?回复?不理?可能你有一定的警惕性,不会直接打开,以防手机中毒;但如果你出于好奇,认为回复一下没事,那么就“恭喜”你中招了!!

男子接陌生短信回“你是谁” 银行卡遭盗刷12次

“我老公两张银行卡,从来没离过身,也没办网银,怎么会被人12次转账呢?”范女士讲述她的困惑。原来,范女士的丈夫耿先生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没敢点开网址,只是回句话“你是?”,没想到半小时内银行卡被转账12次,共转走了5760元钱。

市民:银行卡夜间被转12次账

20日上午,家住王场的耿先生发现手机上有提示,他们家的两张银行卡从19日22:50开始,有12次转账,每次转账480元,两张卡共转走了5760元。“咱们的银行卡从来没有办理过网银呀,怎么会有这种自动转账?”耿先生看着手机上显示的一条条转账信息,拿给妻子范女士看。夫妻俩这下慌了神,赶紧跑到银行去查账,发现卡上的钱确实已被转走。

“两张银行卡,农行卡的钱多一些,可能有四五千元,建行卡上的钱少一些,可能有一千多元。我们一查,农行卡上只剩一千多元了,建行卡上只剩60多元。”范女士说,他们赶紧把农行卡上剩的一千多元取了出来,然后到银行去询问怎么回事。

范女士来到附近的农行营业点,工作人员把账单打出来后,告诉她钱是被用手机银行转走的,用的是“网银在快”,这个是京东商城的一种支付方式。农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现在赶紧联系京东客服,申诉保全,款项应该还能安全找回,并且告知他们,被转走的款项如果不是自己支付的,应赶快报警。

在农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耿先生首先联系了京东客服,说清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京东客服答应给处理。随后耿先生报了警。

疑点:曾收过一条“老同学”短信

让耿先生夫妇不解的是,他们夫妻都是山东人,在徐州做门窗生意,平时忙于生意,很少上网,更没有办理过诸如网银、手机银行,钱怎么会通过手机银行转走?

范女士说,这两张银行卡都是她老公耿先生的,平时都是他随身携带,而且从来没离过身,密码更是没有外泄过。“我家是做生意的,名片上都印着银行账号,难道和这有关?”范女士怀疑,是他们对外散发的名片上印有银行卡的卡号,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做克隆的银行卡了。

随后,经过警方提示,耿先生猛然想起前一天,他接到过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一条短信。

这个未知号码发送来的短信内容是:“耿某某老同学,你的照片”后面是一个网址,发送时间是12月19日21:40,耿先生出于谨慎,并没有去点开这个网址,而是回了一条:“你是?”回复时间是22:25。

耿先生回复后对方没回信,他也没在意,因时间太晚,就睡了。没想到,就在短短的不到30分钟内,他银行卡上的钱就被转了12次,每次480元,共5760元。

耿先生把这条短信给警方看,警方让他看看手机上是不是多了一个“APP”,耿先生这才发现,手机上果然多了一个绿色的机器人形状的APP,下面写有“体检”二字。而且这个程序顽固得很,怎么删都删不掉。

回信息后,手机上多个“体检”软件,无法删除

警方告知他,这是一种木马病毒软件,在他回短信时已经植入他的手机了,只有刷机才能根除。

耿先生听到警方这么说,赶紧通知他妻子打晨报热线,“年底了,这种诈骗手法很猖狂,得让更多的人知道,别在不知不觉中受骗。”耿先生说。

警方:陌生号码的短信不点、不回

早在12月9日,徐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徐州V”就在其微博上发表防骗提示,骗子的手法和耿先生遭遇到的类似,是手机短信接收到“聚餐照片”,有网址链接,只要一点开链接,就中了手机木马病毒,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警方提示,手机短信木马病毒是一种新型病毒,骗子在病毒链接前一般加上一句话,诱导你点开网址链接,诸如“聚餐照片”、“老同学照片”等等,都是以“熟人”为切入点,让接收方在不知不觉中随手点开病毒链接,植入了木马病毒。

而这种恶意程序,会优先运行,能盗取手机上一切跟账号、密码有关的资料,因此,只要是接收到类似短信,切记不点、不回,要马上删除。如果删除不掉,就马上关机,然后找专业人士刷机。

到年底了,各种骗子开始活跃了,大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千万不要给骗子发年终奖了!

篇4:卡被盗刷银行全赔应成新常态

今年3月,广州南沙的周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卡消费短信,高达66万余元的金额被消费。周先生立刻采取紧急措施,由于针对盗刷款赔偿问题分歧过大,最后双方对簿公堂。7月份,深圳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持卡人对此事不承担过错责任,涉事银行应赔偿储户全部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

银行卡被盗刷,此类新闻常见报端。但判银行全赔,且要支付利息,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用的司法判决却比较罕见。某种程度上说,一审法院的判决诠释了司法正义,也体现了银行和储户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面对一审判决,涉事银行提出了上诉。当然,上诉涉事银行的合法权利。至于是否能维持原判,恐怕还得等待二审结果。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现行法律对“银行卡盗刷”没有专门规定,加上各地法院对法律理解上的不同,是否会造成案件判决结果迥异亦未可知。毕竟,在生活中,这样的判例并不少见。

曾有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随后起诉了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农行六盘水分行赔偿全部损失。贵州高院的二审判决否认了一审法院责任分摊的判决,决定由银行负全责。一审判决全赔,二审否决一审判决,也并非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那么,卡盗刷银行全赔如何才能成为统一标准,这样的事情何时不再成为新闻?显然,这就需要法律跟上新形势、新变化,补齐短板。具体而言,就是要及时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包括确立银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裁判规则,并针对各种困难情形,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规范银行和用户在银行卡保管、使用上的权利义务,规定盗刷等意外损失应由银行买单。

某种程度上说,弥补法律存在的短板意义是多方面的:一者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给法院在公正司法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二者可以倒逼银行重新审视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尽快负责任地弥补安全和技术不足;三者则是可以最大程度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篇5:浙江高校500人医保卡遭盗刷 骗保案内外勾结手段多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乃民之所盼。社保基金安全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在浙江省杭州市,仅主城区参保人员就达390多万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把老百姓的“保命钱”“救命钱”当做其生财之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制日报》记者从杭州打击骗取社保基金违法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仅2015年,杭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骗保案件29件,经审查起诉已判刑78人,涉案骗保金额达1300余万元,其中一起案件中,有近500名浙江高校的大学生医保卡,在一家中医门诊部被盗刷。

高校500学生医保卡遭盗刷

2015年12月初,杭州公安连续接到浙江大学等几所高校学生报案,称其与医保账号绑定的手机最近总是收到医保刷卡记录。这条报案线索立即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因为在杭高校的大学生没有市民卡,只有一个医保账号。平时去医院看病,只需要报账号就可以,所以账号信息一旦泄露就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盗刷”。

通过对大量信息的侦查分析,办案人员发现一家名为初月堂的中医门诊部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这里每天都有大量的学生医保卡刷卡记录,累计起来竟有几千条,刷卡金额也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警方对初月堂实际管理人、从业人员依法进行逮捕。

杭州市公安局刑侦二大队大队长顾国林介绍说,此案涉及7所高校近500多名学生,除了学生,还涉及大量社会人员医保卡被盗刷问题,涉案数额巨大,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内外勾结手段多样

众所周知,申报、审批社保、医保金需要多道程序,但为何会有人能顺利闯过关卡,屡屡得逞?据介绍,除了社区医院和药店之外,公司管理人员甚至社保部门也出“内鬼”。

陈静是杭州某公司管理人员。2009年起,陈静利用其在公司管理上的职务便利,虚构、虚报雇用向某某等12名孕妇员工的信息,以缴纳少量社会保险费、领取生育保险金后停止交费等手段,申报和骗取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共计30余万元,并通过申请转拨支付到其他公司套取现金。

尝到甜头后,2010年4月起,陈静以其母亲张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另外3家公司,并在公司尚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获取朱某某等141名怀孕妇女信息,同样以上述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共计390余万元,并以报销生育费用的名义,将少部分骗得的津贴支付给为其提供信息的人员和产妇,其余大部分则占为己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主动走访人社部门,就执法主体、证据标准、证据收集与固定等进行指导,使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实时关注案件进展;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起诉后,对被告人陈静依法快捕快诉。2015年10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静有期徒刑14年。

此外,杭州检察机关注重深挖骗保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办了一批人社部门个别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目前已有6名社保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人员切勿参与骗保勾当

医保卡账户一般包含基础医疗金、自费金和补充医疗金三部分,基础医疗金是根据参保人交纳医保的比例实际打到卡上的金额,基础医疗金用完后,会自动进入自费部分。参保人自付药费达到600元后,系统就会自动打入2500元的补充基金,这2500元在购药时,个人只需要支付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国家按比例补贴给药店。骗保人员就是利用这样的机制,先把参保人的医保卡刷空,再用国家补充来的2500元在药店进行买药,国家就会对药店进行补贴,药店和骗保人员再进行分成。

杭州市人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祖国表示,2015年以来,群众陆续举报有预谋、有组织的医保诈骗团伙,通过部分定点医保机构,内外联手,空刷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骗保逐渐呈现有组织、涉案人员复杂、涉案金额较大、作案流窜性等新特点。

500名学生医保账号被盗刷只是骗保违法犯罪中一个小缩影,一年1300余万的医保金到底是如何被盗刷的?公安机关称,一些社区医院、药店和人社部门的个别“内部人员”联合犯罪分子,实施骗保套现。

据了解,骗保人员先用参保人的医保卡编造假病历,为制造一个完整的就医过程,骗保人员会将检查、开药、治疗等各项内容写入编造的假病历中,以便向医保部门报销,同时骗保人员会给提供医保卡的参保人一些分成。

对于骗保案件参与主体之一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提醒,医保基金是每个参保人员的看病钱、救命钱,参保人员应依法享受医保待遇,不应存有侥幸心理,非法骗取医保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将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医保卡丢失要第一时间去社保部门补办。此外,要及时登记常用手机号,洞悉自己医保卡使用情况,如果有被盗刷情况,要及时报警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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