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疑似股东侵占资金举证如下: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身份,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材料;
3、取得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如财产账户,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收集相关物证,如用于平账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相关账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