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隶属于监狱管理局的管辖。监狱归监狱管理局管,监狱管理局归司法厅管。司法部的主要职能: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其具体职能为:
1、管理部属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学教育和在职政法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2、管理全国的狱政和对罪犯改造及劳动教养工作;
3、管理指导全国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4、管理全国律师、公证工作;
5、归口管理与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导的会议、活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6、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定谈判和归口管理执行事宜;
7、参与立法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工作;
8、管理《法制日报》社和法律出版社;
9、管理司法研究所、预防犯罪和劳动改造研究所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工作;
10、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中国法学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主管全国监狱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