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必备证明
1、迁入人户籍证明(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
2、填写户口迁移落户审批表。
二、具备下列证明之一(根据自身情况)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结婚证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3、共同生活亲属证明、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迁入单位证明;
4、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
5、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官证和结婚证;
6、复员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县(市)以上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便函、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7、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8、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9、《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10、大中专院校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
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稳定住所证明;
12、录(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13、从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从业单位组织证明;
14、至少一年以上暂住证、稳定住所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